热门专题 》 开发商: 万科 金地 碧桂园 雅居乐 招商 恒大 融创 新城 首开 复地 金科 万达 绿城 融侨 金辉 荣盛 合景泰富 中海 首创 华侨城 绿地 合生 中铁 海尔 保利 宝龙 龙湖 沿海 华润 合正 金融街 星河湾 世茂房 中粮 朗诗 富力 苏宁环球 远洋 卓越房 中航 中信 华远 星河 代理商: 世联 伟业 亚豪 天启开启 天地行 中广信 易居 同致行 中原 德思勤 高策 大家 怡高 思源 尺度 同策 合富 世家 策源 新聚仁 金网络 阿特金斯 新景祥 新联康 嘉联 华燕 中房信 广告商: 风火 红鹤 蓝色 黑弧奥美 青铜骑士 博思堂 相互 及时 尚美佳 世纪 优点 主观 和声 同路 万有 策达 BOB尽致 博加 商业公司: 戴德 豪斯 仲量 汉博 麦肯锡 世邦 波士顿 埃森哲 高力 高纬 德勤 森拓普 翰威特 普华 美世 达沃斯 九州 绿维 华夏
时间:02-01 17:51:17 浏览:6730次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物管综合
南山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10修订)提要:本办法所称的政府物业是指利用区财政拨款、上级财政拨款、自有资金、国有土地资源投资建设,或者通过企业改制剥离
源自房地产 资料下载关于修订《南山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南府办[2010]62号
关于修订《南山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处以上单位:
修订后的《南山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南山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实现公共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使用效益,更好地为各部门、各单位服务,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物业是指利用区财政拨款、上级财政拨款、自有资金、国有土地资源投资建设,或者通过企业改制剥离、规划配套、行政罚没、社会捐赠等方式接收、并由全区党政机关(含派出单位)、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使用部门”)占有和支配的房产及用地等不动产。包括办公用房、住宅、宿舍、商业用房、厂房、仓库、公园、山庄、农场、文教卫体用房、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及附属设施(以下简称社区配套物业)、停车场(库)、临时建筑等。
公安系统占有和支配的不动产,其管理办法另作规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 政府物业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南山区政府物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部门)是全区政府物业资产的管理部门,代表区政府对政府物业行使所有权、管理权、处分权,并进行统一接收、统一登记和统一管理。使用部门对政府物业只享有使用权。
第四条 管理部门的职责具体包括:
(一)贯彻国家有关物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认真制定物业资产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和监管;
(二)负责区政府物业资产的清理、核实、产权管理,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调配;
(三)负责向房地产产权主管部门申报产权证,授权有关单位使用政府物业;
(四)负责或协助使用部门进行物业资产变更和报废,办理新建、扩建、重建、改造、装修申报及备案手续;
(五)代表区政府统一接收,购置、配置、处置政府物业。
(六)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办公物业使用情况,查处违规行为;
(七)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兴建的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设施接收和监管。
(八)负责富余、残旧办公物业的出租经营管理,租金收益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九)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政府物业的产权管理
第五条 区政府授权管理部门行使政府物业产权管理职能,统一向产权登记机关申办产权登记,所有区政府物业的产权统一登记在管理部门名下,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申办或更改政府物业的产权登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如下:
(一)对本办法颁布前已由使用单位进行了权属登记的政府物业资产,由各使用单位在本办法颁布30日内,将《房地产证》交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并配合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移交登记手续。
(二)对资料齐全,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政府物业资产,各使用单位应于本办法颁布30日内将相关资料全部移交管理部门,由管理部门负责向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房地产证》。
(三)对资料不全,尚不符合办证条件的政府物业资产,由使用部门、报建部门协助管理部门补齐资料后,向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房地产证》。若无法补齐资料,不符合办证条件的政府物业资产,则由管理部门向产权登记机关申报,争取办理相关产权证明文件。
(四)对多方出资、多方合作的政府物业资产,由使用部门、报建部门协助管理部门与有关单位界定政府投资的产权份额,并申办属于政府份额的物业资产产权登记。
(五)对商住开发小区的政府物业资产,未作权属登记的,由产权登记机关牵头,管理部门配合补办有关产权登记手续。新落成的商住小区的政府物业资产,由产权登记机关在开发企业申请办理该小区产权登记时,直接把用地合同中属于政府的物业资产,以管理部门的名义办理《房地产证》。
第六条 管理部门对政府物业实行授权使用。对符合使用条件的行政事业单位,由管理部门审核发放《政府物业授权使用证》。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挪用政府物业或改变物业使用功能。
第七条 新设立行政事业单位申请使用政府物业的,应在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部门申报,办理《政府物业授权使用证》,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区编制部门批准机构设立的文件(复印件);
(二)单位法人任职文件或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三)房地产权证书或其他产权来源证明(复印件);
(四)物业资产登记申请表;
(五)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本办法颁布前已占有或使用区政府物业资产的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应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30日内补办手续。
第八条 《政府物业授权使用证》实行年审制度。使用单位每年应将物业使用情况报管理部门核查。年审合格的自动延续一年。不按规定使用政府物业的,暂缓或不予年审,并书面通知限期整改。
第九条 《政府物业授权使用证》为使用政府物业及进行资产核算的凭证,自核发之日起生效,使用单位应妥善保管。使用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搬迁、更名、撤销等情形的,须提前到管理部门办理政府物业的变更或撤销登记,由管理部门出具物业处置批复。
第十条 管理部门应建立政府物业资产管理档案,对政府物业的增减、使用、变更、核销,进行台账管理,掌握政府物业的存量和变更情况。
第四章 政府物业的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和省、市、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服从管理部门的管理,不得在物业内从事非法或违法活动。未经管理部门书面许可,使用单位不得将政府物业出租、转让、或与他人合作经营。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物业资产使用责任人,代表本单位与管理部门签订《政府物业授权使用证》,负责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对本单位使用的物业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十三条 使用部门如被分立、合并、改组、改制、更名或撤销,应在有关部门批准后一个月内到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交如下资料:
(一)用房申请书;
(二)单位成立的“三定方案”;
(三)单位变更相关资料;
(四)法定代表人证明(或任命文件)。
第十四条 使用部门整体搬迁的,应在搬迁结束之日起30天内,将原办公物业交回管理部门,由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第十五条 使用部门要做好物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物业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