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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时间:02-01 17:50:57 浏览:6388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物管综合

5、物业管理前期协议合同文本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第二十四条所列材料对物业管理企业相关的收费项目进行备案,监制明码标价牌。物业管理企业要在小区显眼处树立公示牌,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若违背诚信原则,交楼后与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所规定的服务项目、内容、标准与销售时签订的物业管理前期协议不一致,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经过协商不能达成共识的,市价格主管部门不作备案。对同一物业区域内相同的物业,禁止价格歧视,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区分业主身份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业主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第二十八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以前经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准收费标准的住宅小区,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可仍按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执行。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企业可参照政府指导价与业主委员会约定收费标准经业主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中山市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中府〔1997〕96号)同时废止,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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