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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制度

时间:02-01 17:51:59 浏览:6758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管理制度

    人事管理制度提要:公司将根据员工的技术能力及任职表现、调整工作岗位被调任者服从公司安排,3日内办理手续上岗,未按规定限期报到的员工视为“旷工”。组长级以上员工任免和调用提请公司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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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事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利用公司的人力资源,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隶属总经办。

    二、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与本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全职员工、新入公司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有特殊技能和技术的与公司有过合作关系的专业人才。

    三、招聘

    第四条 公司的用工定额由各部门依据实际需求定员,填写《招聘申请表》总经办核准,由总经办负责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五条 新员工应办理手续:

    (一)如实填写《应聘者个人简历表》并将所有证件复印装订。

    (二)出示合法有效身份证、学历证明以及其它证明身份的相关证件。

    第六条 总经办审验证件,简略讲解公司概况,组织机构,各规章制度,议薪等。

    第七条 总经办通知用工部门安排初试,新员工初试合格后,由总经办和用工部门填写《面试记录表》确认试用。

    四、教育与培训

    第八条 总经办填写《新员工培训表》,详细讲解公司组织机构、公司概况、公司各规章制度及应聘员工的岗位责任制等,特殊岗位的培训工作由公司领导安排定位。

    第九条 总经办指派有关人员重点讲解企业生产特点、各设备的安全操作,注意事项和产品质量控制消防器材使用,急救常识,事故防范、以往经验教训等。

    五、试用

    第十条 新进员工首先进入试用期,普工、杂工试用期为一个月,保安人员、一般职员、技工、管理人员等试用期一般为三个月内,原则上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熟练工可根据实际情况定试用期。

    第十一条 总经办通知用工部门安排试用,用工部门应每月将试用员工的工作表现以书面形式上报总经办,重要问题及时口头形式反应。

    第十二条 在试用期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员工予辞退,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的员工予辞退。

    第十三条 在试用期3天内被辞退或辞职的员工,不计发任何工资;在试用期4—7天内被辞退或辞职的员工,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保障工资标准计发,在试用8天—试用期满内被辞退或辞职的员工,按试用期规定的基本工资计发。

    第十四条 试用期满,经考试合格者转正时间以试用期的下一个自然月算起,财务部计付转正薪资。

    六、聘用

    第十五条 总经办在新进员工试用期满三天前向用人部门征询意见,用人部门2个工作日内答复,总经办填写《新员工考核表》用人部门进行考核,合格者总经办须根据用人部门的意见,确认对方身体健康后与合格的试用员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聘用的员工,要严格执行公司安全文明生产、质量管理、生活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

    七、调用

    第十七条 因经营需要、公司将根据员工的技术能力及任职表现、调整工作岗位被调任者服从公司安排,3日内办理手续上岗,未按规定限期报到的员工视为“旷工”。组长级以上员工任免和调用提请公司领导班组讨论,总经办备案公司总经理批准,调用新工作岗位的薪资按新的工作岗位定资。

    八、离职、除名、停职和辞职

    第十八条 辞职的员工试用期未满须提前七天,试用期已满的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交直接上司报部门负责人经总经办核准,做好移交工作,财务部凭签准单发放薪资。

    第十九条 员工未办任何手续离开公司的,视为自动离职,扣发一切薪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员工未办任何手续连续三天或当月累计五天未来上班者,视为旷工,除名。

    第二十一条 严重违反劳动合同、公司规章制度或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员工,停止一切工作尚在调查中的视为停职,停职期间停发薪水并办理移交工作。

    九、解聘

    第二十二条 合同期满,公司不再续聘者。

    第二十三条 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解聘:

    (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四)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五)劳动合同订立www.fangchanshe.com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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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劳动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

    (七)被除名开除劳教或判刑的;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可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时,应当优先录被裁减的人员。

    十、移交

    第二十五条 《移交清单》经交接双方核对无误后签字,再由监交人(该职务之直接上司或其指定人)审核签字,交接双方及监交人各存一份。

    第二十六条 员工因各种原因离开公司的,应在十天内办妥移交手续,交接不清的不得离开公司。

    第二十七条 移交内容详细列清单一式三份:现金、有价证券、账表、资料、印章、信函、各类图纸、

    技术资料、文件档案、福利(保险)卡、名片、电话、传真记录、成品、设备、工具等属于公司所有的物品和资料及未处理完善的事务。

    第二十八条 委托他人代办移交手续的,所有责任,仍由原经办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移交人员逾期不移交者,监交人员应签报惩处、案情重大者应移送司法机关人员办。

    第三 十 条 移交后,发现在虚报情形,除严惩前任人员外,还须追偿亏损,其直接方管自行揭报者不在此限,如系前后任串通蒙蔽者,除给予惩处外,监交人员知情不报或失察同受处分。

    第三十一条 总经办凭单据核实各部门办理手续,值班保安凭办理完整的《离厂手续单》予检查放行,并于第二天把该《离厂手续单》交至总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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