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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不胜任工作,企业有权变更其工作岗位提要:仲裁机构经调查情况属实,认为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岗位时,用人单位有权变更其工作。因此裁定对代某的申诉请求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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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不胜任工作,企业有权变更其工作岗位
案例简介
代某1996年与某钢铁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规定其工作岗位为焊接工,工资报酬按照该公司相应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工作一段时间后,公司发现其焊接技术不符合客户要求的标准。为此,在公司的安排下,代某还经过一段时间的培训,但其焊接的产品仍然达不到客户的要求。公司决定调离现在的岗位,让其从事其他工作,代某没有提出异议,但当月发工资时,代某发现其工资待遇与以前相比有差异,公司告之岗位不一样,所以工资有差异。代某提出回原工作岗位工作。遭公司拒绝代某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处理结果
仲裁机构经调查情况属实,认为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岗位时,用人单位有权变更其工作。因此裁定对代某的申诉请求不予采纳。
案例评析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函[1996]100号)中指出,"关于用人单位能否变更职工岗位问题,按照《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精神,因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变更劳动合同,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若不能达成协议,则可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对于因劳动者岗位变更引起的劳动争议应依据上述规定处理。"
可见,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岗位变更应分三种情况:一是劳动者本人不能胜任正在从事的工作岗位,用人单位进行必要的调整,这属于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劳动者应服从单位的安排;二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变更合同的内容,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三是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一致,就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劳动者变换工作岗位。否则,就构成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上述劳动争议案例属于第一种情况,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有权变更其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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