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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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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共有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四)属于违法建筑的;
(五)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六)违反公安、环保、规划、卫生、教育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二十五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备案,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权属来源相关证明;
(三)当事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件。
出租共有房屋的,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
转租房屋的,还应当提交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予以办结。
第二十六条 房屋租赁合同经登记备案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依法取得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是承租人使用房屋的合法凭证。
第二十七条 工商部门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民政部门在办理社会团体登记、税务机关在办理纳税登记、教育部门在办理社会办学许可、公安部门在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及暂住证时,对于生产、经营、居住场所为出租房屋的,应当查验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对没有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的,应当通报给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并重新查验。
第二十八条 房屋所有权人以营利为目的,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第五章 房地产抵押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和房屋期权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债权人设定担保的行为。
房屋期权包括房屋建设工程期权和预购商品房期权 。
第三十条 下列房地产可以抵押:
(一) 依法获得所有权的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二) 依法获得的房屋期权;
(三) 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第三十一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抵押:
(一)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医疗卫生和其他社会公益房地产;
(二)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三)政府代管的房地产;
(四)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

www.fangchanshe.com 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
(五) 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六)依法被查封、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七)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当事人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或者经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当事人法定身份证明;
(三)主合同和房地产抵押合同;
(四)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评估报告或者协议书);
(五)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的证明文件与资料;
(六)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共有房地产抵押的,还应当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书面证明。
在建工程抵押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予以办结。
第三十三条 以部分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抵押当事人应当在抵押合同中明确抵押部位。
第三十四条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房屋权属证书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抵押合同上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第三十五条 抵押合同变更或者终止时,当事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15日内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抵押登记。

第六章 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 是指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等活动的总称。
第三十七条 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应当设立相应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
第三十八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应当申请办理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
办理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应当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申请表;
(二)机构的组织章程(需公证)及主要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出资人协议(需公证);
(四)注册资金验资证明;
(五)经营场所证明;
(六)营业执照;
(七)规定数量的专业人员资格证书;
(八)法定代表人任职决议;
(九)申报机构在当地人才服务中心托管人事档案的人
员名单;
(十)申报机构为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缴纳社会保险
的缴纳凭证。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不得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第三十九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升级时,应当在年审前6个月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升级初审。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升级初审,除应当提交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房地产估价机构原资质证书;
2、房地产估价业绩材料;
(三) 重要的房地产估价报告。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10 日内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四十条 设立房地产咨询、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当事人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 30 日内,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
(二)经营场所证明;
(三)注册资金验资证明;
(四)聘用合同;
(五)企业章程;
(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提交3人以上从业人员具有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的证明文件;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提交占总人数的50%以上从业人员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证明文件。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核发备案证明。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估价人员和经纪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制度。
从事房地产估价和经纪的中介服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房地产中介服务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房地产中介服务执业资格证书。

www.fangchanshe.com 取得房地产估价和经纪中介服务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注册手续,领取注册证。
从事房地产估价或者经纪中介服务人员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届满的,其聘用单位或者持证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续期注册手续。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二条 从事房地产估价和经纪的中介服务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
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一 )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 二 ) 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 三 ) 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 四 ) 按照规定标准收费;
( 五 ) 依法缴纳税费;
( 六 ) 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四条 对估价结果中需要保密的内容,估价机构及工作人员均不得随意向他人提供。
房地产估价人员与申办估价项目的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房地产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欺诈手段申请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的,当事人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进行违法预售商品房活动,向消费者收取任何名目的具有预售款性质费用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 预售活动,补办手续,没收违法所得, 并可以处以已收取的预售款1%以下的罚款;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布预售商品房广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租权属来源未明确的房屋,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补交有关税费,并处以年租金额1%以上3%以下的罚款;出租违法建筑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出租危险房屋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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