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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02-01 17:53:43 浏览:6245次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房产综合
长春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
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06年2月1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保障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是指房地产转让、房屋租赁、房地产抵押等房地产经营行为,不包括土地出让。
第三条 市、县 ( 市 ) 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地产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
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工商行政、税务、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建设、公安、民政、安全生产管理、环保、卫生、教育及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局)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与房地产交易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从事 房地产交易,应当在房地产所在地依法设立的房地产交易场所办理相关手续。
申请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 )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由其个人申请,并使用其法定身份证明上的姓名;
( 二 ) 当事人为法人的,由该法人申请,并使用其法定名称;
( 三 ) 当事人为其他组织的,由该组织申请,并使用其法定名称;
( 四 ) 当事人为共有人的,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 五 ) 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由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
第五条 申请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代理的,应当提交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委托书、受托人的法定身份证明和复印件。
自然人委托代理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受托人的法定身份证明和复印件。
委托人是境外的,委托书应当公证并认证。
第六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的,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第七条 申请人办理房地产交易相关手续(来自:www.fangchanshe.com),应当如实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申请办理房地产交易相关手续因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当事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三章 房地产转让
第九条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转让, 是指房地产权利人依法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主要包括:
1、买卖(拍卖);
2、赠与、继承、交换;
3、以房地产合资合作、作价入股,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的;
4、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被收购或者兼并,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的;
(五)经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或者仲裁机构仲裁等方式,以房地产偿还债务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
第四章 房屋租赁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房屋租赁, 是指房屋出租人、转租人将房屋出租、转租给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第二 十二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纳入房屋租赁管理:
(一)以联营、联销、承包和入股等名义提供房屋给他人使用,取得固定收益或者分成收入而不承担经营风险的;
(二)以柜台、摊位等方式将房屋分割提供给他人使用,由使用人支付约定租金的;
(三)酒店(旅社、饭店、宾馆、招待所等)将其客房或者其他房屋提供给他人作为固定办公或者经营场所,并经工商登记为注册地址,由使用人支付约定租金的;
(四)以其他方式变相出租、转租房屋的。
第二 十三 条 下列房屋不得出租:
1、权属来源未明确或者权属有争议的;
(二)依法鉴定为危险房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