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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时间:02-01 17:53:43 浏览:6245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房产综合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租赁当事人未依法办理合同登记备案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未办理的,可对住宅出租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住宅出租人处以年租金额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未取得房地产中介服务执业资格证书从事中介服务业务的人员,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超越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对妨碍房地产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扰乱房地产交易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从事房地产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规定的有关合同示范文本,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拟定。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 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2002年4月16日公告施行的《长春市城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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