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畅通,路面平坦无损坏。
4、污水排放畅通,沟道无积水。
5、危险部位标志明显,有防范措施。
(四)环境卫生管理
1、小区内环卫设施完善,设有果皮箱、垃圾房等保洁设施。
2、小区内实行垃圾袋装化,日产日清。
3、楼梯间、通道、走廊的地面、墙面和楼梯扶手干净。楼道内无乱堆乱放现象。
4、道路、庭院、共用场地无杂物,保持清洁。
5、雪后及时扫净小区内道路和楼间积雪;雨后及时清理污水。
6、小区内无违章临时建筑。
7、小区内无乱堆、乱放、乱贴、乱画、乱刻和乱挂现象。
8、共用场地定期清洁,地面无油渍等污染现象。。
(五)社区秩序维护
1、小区内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2、值班人员有明显标志,熟悉辖区情况,工作规范,作风严谨,有值班记录,各项管理措施落实。
(六)车辆停放管理
1、车辆停放有序,场地清洁卫生无污染、无破损,车辆管理制度完善。
(七)消防
1、 消防系统标志明显,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2、 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八)按《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实施装修管理。
第六章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及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
(一)业主未办理入住手续前,由甲方按
0.3元/平方米标准向乙方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
(二)本合同有效期内未交付使用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甲方按下列标准向乙方支付。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0.3元,商用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0.5元,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0.1元。收费时间
每双月的1-10日;
(三)本合同有效期内已交付使用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乙方根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按下列标准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0.3元,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0.2元,收费时间
每双月的1-10日;
(四)合同有效期内,若物价部门批准调整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从批准执行之日起,乙方按调整标准向甲方、业主、使用人收取。
(五)甲方、业主、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应交金额的
1%按日交纳滞纳金。
(六)业主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十四条 保修期内物业的维修养护执行建筑工程保修的有关规定,由甲方承担保修责任。也可委托乙方实施保修,保修费用由甲方支付。
第十五条 保修期满后发生的房屋公共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按《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乙方根据有关委托,按政府定价向业主、使用人代收水费、电费、煤气费、房租等。
第十七条 业主或使用人委托乙方对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实施维修养护及其他服务时,乙方可按约定标准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服务费。
第十八条 停放自行车辆的业主、使用人。存车费按自行车0.2元/单次,摩托车0.5元/单次, 自行车5元/月,摩托车15元/单次,收入扣除经营管理成本后结余部分,主要用于1、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2、便民服务费用。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有关约定,使乙方不便或无法实施前期物业管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
第二十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有关约定,未尽职责、未履行义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第二十一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未按物业管理标准管理物业,给甲方经济上和声誉上造成损失和不利影响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赔偿。
第二十二条 物业交付使用后,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甲乙双方应提请政府主管部门并组织其他相关单位,共同分析查明原因。属设计、施工、材料原因由甲方负责处理,属使用不当、管理不善原因由乙方负责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因业主、使用人使用不当发生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费用,由相关的业主、使用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影响物业结构安全和设备使用安全的质量问题,由甲方在约定期限解决。影响相邻房屋安全问题,由甲方处理。因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由甲方组织施工单位负责解决。对于不影响物业结构安全和设备使用安全的质量问题,由甲方在约定期限
10日内负责修缮,也可采取费用补偿办法,由乙方负责处理。
第二十五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法律依据和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对方
5000元的违约金;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双方可以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
5页,一式5份。甲乙双方各执2份,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三十条 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报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同意:
(一)由太原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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