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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时间:02-01 17:45:45 浏览:6533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物业合同

等事项进行约定,并事先书面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五条 甲方应于                  (具体时间)按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能够直接使用的物业服务用房。物业管理用房面积和装修标准应符合《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第二十六条 物业服务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办公用房和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其中物业服务企业用房供乙方在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七章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七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按政府有关规定交纳、管理和使用。 业主应于      月 日前按     元/平方米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纳至政府在       银行开设的住宅维修资金专项帐户:        第二十八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主要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九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                         第八章 物业保修金 第三十条 物业保修由                 (甲方自行保修或委托乙方保修)。 第三十一条 保修办法按相关规定执行,具体的约定见《物业保修协议书》(附件六)或《物业保修委托协议书》(附件七)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相关规定,致使乙方的管理服务无法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的,由此给业主、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赔偿。 第三十三条 除前条规定情况外,乙方的管理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应按              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四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七条的约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就超额部分有权拒绝交纳;乙方已经收取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权要求乙方双倍返还。

第三十五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八条的约定,拒绝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乙方修复,修复费用及造成的其他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六条 以下情况乙方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 2、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3、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4、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5                                     第十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期限自                          日起至                         日止。但在本合同期限内,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者续聘物业服务企业,并将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决定续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一个月前与物业服务企业续签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没有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原物业服务企业自愿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合同自动延续至业主大会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为止。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时,乙方应将《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资料和财务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移交给(居民委员会会、村民委员会)              代管。 第四十条 甲方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将本合同作为附件。 第四十一条 业主可与物业使用人就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但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业主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并报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报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各一份(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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