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专题 》 开发商: 万科 金地 碧桂园 雅居乐 招商 恒大 融创 新城 首开 复地 金科 万达 绿城 融侨 金辉 荣盛 合景泰富 中海 首创 华侨城 绿地 合生 中铁 海尔 保利 宝龙 龙湖 沿海 华润 合正 金融街 星河湾 世茂房 中粮 朗诗 富力 苏宁环球 远洋 卓越房 中航 中信 华远 星河 代理商: 世联 伟业 亚豪 天启开启 天地行 中广信 易居 同致行 中原 德思勤 高策 大家 怡高 思源 尺度 同策 合富 世家 策源 新聚仁 金网络 阿特金斯 新景祥 新联康 嘉联 华燕 中房信 广告商: 风火 红鹤 蓝色 黑弧奥美 青铜骑士 博思堂 相互 及时 尚美佳 世纪 优点 主观 和声 同路 万有 策达 BOB尽致 博加 商业公司: 戴德 豪斯 仲量 汉博 麦肯锡 世邦 波士顿 埃森哲 高力 高纬 德勤 森拓普 翰威特 普华 美世 达沃斯 九州 绿维 华夏

当前位置:房产社房地产知识房地产法规城建规划黑龙江省城市规划管理监察规定(2003年) 正文

黑龙江省城市规划管理监察规定(2003年)

时间:02-01 17:44:43 浏览:6671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城建规划

    第三十一条 对需经批准方可改变的建筑物外立面造型、色彩的审批范围,规划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前款规定的范围,改变原规划批准的建筑物外立面造型和色彩。
    第三十二条 广告审批部门应当依据依法批准的相关城市规划,审批独立式牌匾广告或者建筑物上设置的户外牌匾广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城市户外牌匾广告。
    第三十三条 对发生违法建设行为,且尚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建设单位和个人,规划部门不得审批其申请新建的具有社会公益性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

    第五章 规划行政执法监察
    第三十四条 各级城市规划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职责:
    (一)审查正在发生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二)监督或者责令规划部门和规划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
    (三)依据监督机构的授权,通过开具《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等方式作出其他监督行为。
    各级城市规划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实施监督,不得放弃和越权监督,并实行层级报告制度。
    第三十五条 城市规划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后,方可从事城市规划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十六条 规划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其城市规划行政执法有关社会监督制度。
   

www.fangchanshe.com ; 第三十七条 规划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依法拆除、没收或者罚款二万元以上的违法建设项目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决定和结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城市规划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市(行署)、县(市)人民政府违反城市规划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给予通报批评。
    (二)市(行署)、县(市)规划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违反城市规划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规划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给予通报批评。
    (三)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违反城市规划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九条 规划编制单位违反本规定的,其规划编制成果无效,由县以上规划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违法所得金额二至五倍罚款,但最高罚款额度不得超过五万元。
    因规划编制单位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规划编制单位予以赔偿。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使用建筑物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本规定在建设工程现场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牌或者擅自改变原规划批准的建筑物外立面造型和色彩的,由县以上规划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二千元至二万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城市规划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二00三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上一页  [1] [2] 


本文关键字:城市规划  黑龙江省  城建规划房地产法规 - 城建规划

分类导航

热门推荐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