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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02-01 17:45:04 浏览:6434次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城建规划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中村改造规定(试行)》的通知
郑政(2003)第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城中村改造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ΟΟ三年九月三十日
郑州市城中村改造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化进程,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中村,是指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使用集体土地,并以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农民聚居村落。
第三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城中村转制及城中村改造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规定。
列入改造范围的城中村,由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市城中村改造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
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农业、市政、房地产、民政、公安、发展计划、财政、审计、劳动保障、教育、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中村的改造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中村改造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综合开发、分步实施的原则,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统筹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及投资者的利益。
第二章 城中村转制
第三章 规划管理
第十九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建设、市政等部门及区人民政府,编制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第二十条 城中村改造,应在各区人民政府指导下,根据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编制改造详细规划,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编制城中村改造详细规划应当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实行一村一案。
第二十一条 城中村改造的各项建设应严格按照城中村改造详细规划实施,并纳入全市土地开发供应计划。
对未依照规划进行改造建设的,城市规划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规划手续,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用地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产登记,并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违法建设工
第四章 土地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中村的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后,按照国有土地进行管理,并依法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第二十三条 城中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土地的合法使用人、土地用途不变。原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企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后确认给该企业;宅基地使用人可继续使用原宅基地,城中村按照规划改造完成后,根据相关规定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其他土地使用权确认给转制后组建的股份制企业。
城中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后,原农用地承包人可继续承包经营。但因实施规划需要使用该土地的,应当服从城市规划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