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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松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6)

时间:02-01 17:46:27 浏览:6754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物管综合

本文提要:开发企业或建设单位自用、出租的房屋,维修资金按同期售房价格或政府指导价格为基数的2.5%计算缴存,由该开发企业或建设单位一次性存入县维修资金专户。申报的房屋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按照政府制定的同期房地产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评估价格执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办,有关单位:
现将《抚松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十二月四日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维修、使用,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全县维修资金的归集与使用的管理、监督、指导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实施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管理的财政监督工作。
第四条 维修资金管理按照“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楼设账,核算到户”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 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日常维修养护以外的维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房屋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房屋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工程是指除日常运行维修养护范围以外的维修及更新、改造工程。
第六条 购房人购买商品房屋时应按购房款的2.5%缴存维修资金。(www.fangchanshe.com:www.fangchanshe.com)
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按我县房改办批复的集资合作建房价格的2.5%缴存维修资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房、解困房)的,按照成交额的2.5%缴存维修资金。
公有住房出售的,购房人按照房改售房款2%的比例缴存,售房单位按照房款20%的比例缴存。
开发企业或建设单位自用、出租的房屋,维修资金按同期售房价格或政府指导价格为基数的2.5%计算缴存,由该开发企业或建设单位一次性存入县维修资金专户。
申报的房屋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按照政府制定的同期房地产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评估价格执行。
第七条 县房地产管理局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在银行开立账户存储维修资金。
第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每年的第四季度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制定下一年度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工程计划、编制费用预算和分摊明细。
第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每年年底将工程计划和费用预算、分摊明细提交给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业委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十条 凡由专业管理部门负责维护管理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专业部门承担维修工程费用。
物业管理区域内楼房外的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工程费用由全体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楼房内公共部分的维修费用由该楼全体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一幢楼房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元门的,专属一个单元全体业主使用的公共部分,维修费用由该单元全体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专属一层楼房全体业主使用的公共部分,维修费用由该层全体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已划入物业管理区域的独立使用的非住宅物业业主按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承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更新改造费用。
未按规定建立维修资金的,发生大中修、更新改造时,由受益业主承担费用。
第十一条 业委会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组织施工及验收等。其中大修及更新改造工程提倡通过招投标方式委托专业单位进行施工。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持《专项维修资金支用申请表》、《维修工程施工合同》及《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到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资金支取手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持维修费用决算单、维修费用发票、最终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办理结算手续。
维修工程属人为损坏等因素造成的,由责任人承担费用,不得使用维修资金。
第十三条 银行应定期向县房地产管理局发出对账单,业委会应当定期与县房地产管理局核对资金账目。业委会应及时向业主公布已发生的项目维修工程、维修费用、分摊标准及资金使用管理的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维修资金专用账户的日常管理,由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账户开立后的存取款、记账、对账、分摊核算及受理变更业务等。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也可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专业机构或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代理进行维修资金记账或审计、申请支用资金的维修工程的可行性研究、预决算审核、施工质量验收、费用分摊明细的审核等。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委托专业机构代理上述业务的,应就委托事项、委托费用及费用来源等事项签订书面协议。
委托专业机构的费用标准,有政府指导价的,按照政府指导价执行;没有指导价的,由委托双方参照相关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 业委会成立前,维修资金原则上不得使用。确需使用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维修工程计划在工程涉及区域的公共部分予以公告;
2、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委托专业机构对维修工程的必要性及费用预算进行鉴定;
3、物业管理企业持费用预算、专业机构鉴定报告、维修费用按户分摊明细表等向维修工程涉及业主公示,并经业主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物业管理企业依法与施工单位签订维修工程施工合同;
5、物业管理企业持资金支用申请表、业主决议、专业机构鉴定报告、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维修资金交纳情况统计表、施工合同等到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资金支取手续。
第十八条 如一幢楼房的维修资金经使用后,不足首次归集额的30%时,业委会应提议续筹。续筹标准由业主按所拥有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分摊。续筹资金汇总后应及时交存到开户银行,计入业主明细户。
利用业主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税后所得纯收益,应存入维修资金专户,分摊后计入相关业主明细户,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的维修工程。
第十九条 2005年9月1日前,凡未建立维修资金的住宅楼,业主须按25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建,此前业主已交纳的房屋大中修费余额,或按其他方式归集的维修资金余额,可冲抵维修资金应交纳数额。业主应将资金交到银行维修资金账户,存入业主明细户内。
第二十条 业委会合并、分立或撤消时,应凭批准证明及业主资金明细户清单,到县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办理合并、分立或撤消账户手续。
业主变更时,原业主或变更后的业主应持房屋转让合同、维修资金过户协议及双方身份证明到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变更手续。维修资金由转让双方按明细户内账面余额进行结算。
因拆迁或其他原因造成房屋灭失的,业主应到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销户手续,提取明细户账面余额。其中,属于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的,应按售房单位和购房职工累计交款的比例分别退还。
第二十一条 维修资金闲置时,可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购买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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