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提要: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投诉受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安康市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实施办法》和中省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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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投诉受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安康市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投诉受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安康市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投诉受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安康市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实施办法》和中省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投诉是指城市居住区内业主、物业使用人及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和其他法人组织采用书面、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投诉。对采用走访形式的投诉人,应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三条 成立安康市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投诉处理综合协调委员会作为全市城市居住区物业投诉的综合管理机构,市建设局局长任主任,市监察局(纠风办)、信访局、房管局负责人任副主任,市公安、物价、工商、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部门相关负责人为委员。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房管局,市房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投诉处理的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督促落实工作。
公安、建设、物价、房产、工商、供电、供水、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处理工作,服从安康市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投诉处理综合协调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各县成立相应机构www.fangchanshe.com,具体负责行政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投诉的受理、处理、管理工作。
第四条 委员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设立专门的物业管理投诉受理机构,并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点和投诉电话向社会公布。
安康市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投诉处理综合协调委员会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处理、管理当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各有关部门正常开展投诉受理工作。
第五条 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对违反物业管理法规的下列行为,可以向业务主管部门投诉机构进行投诉:
(一)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物业管理用房或擅自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物业管理用房使用性质的。
(二)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不按规定移交或损坏、隐匿、销毁应当移交的物业管理资料的。
(三)开发建设单位未承担前期物业管理责任的。
(四)开发建设单位出售住宅未同时签定前期物业委托合同或在同一居住区收取基本服务费不一致的。
(五)开发建设单位不承担未出售住宅的物业管理费用的。
(六)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挪用或不按规定移交专项维修资金的。
(七)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的。
(八)业主、使用人或者其它单位损坏房屋承重、抗震、防水结构及房屋外貌以及不按规定装饰、装修的。
(九)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活动或聘请未取得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十)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或者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擅自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或擅自占用公共场地乱搭乱建的。
(十一)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未按服务等级标准服务或未按合同约定擅自降低服务标准的。
(十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未将服务等级标准、收费标准公示的。
(十三)开发建设单位擅自改变规划设计或者不按规划设计要求配套共用设施设备的。
(十四)房屋工程质量有问题或者有工程遗留问题的。
(十五)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违规收费的。
(十六)供电、供水、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因管网、设备维修养护及收费等问题发生纠纷的。
(十七)业主与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产生合同纠纷的。
(十八)其他侵害业主、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合法权益的。
对上述投诉内容,属于(一)至(十二)项的,由房管部门受理;属于(十三)、(十四)项的,由建设部门受理;属于(十五)项的,由物价部门受理;属于(十六)项的,由相应的供电、供水、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受理;属于(十七)项的,由工商部门受理;属于(十八)项的,按各自职责由相应部门受理。
第六条 下列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所投诉内容与物业管理无直接关系;
(二)投诉的对象、内容、要求不明确,无法查处的;
(三)投诉人与被投诉人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的;
(四)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
(五)在投诉事项办理期间重复投诉的;
(六)有关部门已经受理的;
(七)投诉人要求经济、财产和人身损害赔偿的;
(八)不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投诉人投诉时需提供文字材料或投诉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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