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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

时间:02-01 17:45:45 浏览:6558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物管综合

    (十)违反规定从事妨碍业主正常生活的经营活动;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三条 业主或者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使用人,并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业主或者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和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发现业主或者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装饰装修过程

www.fangchanshe.com 中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业主委员会;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五条 业主出租或者出售物业的,应当在物业租赁或者买卖合同中,对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作出约定,并在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将物业承租人或者买受人、出租期限及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等约定事项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十六条 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地的停放、收费和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大会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地车辆停放收取场地使用费的,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收取,并支付代收酬金。收费标准参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场地使用费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对车辆停放收取管理费的,参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业主大会成立前,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的,其收费标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有收取场地使用费的,场地使用费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及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第四十七条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公开透明、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四十八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交纳,交纳时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已竣工验收但满三年未售出的物业,由建设单位在三个月内交纳。

    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在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代管,法定孳息归业主所有;业主大会成立后,专项维修资金的代管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户存储、按幢设帐、核算到户。业主转让物业时,其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的剩余部分随房屋所有权结算过户。

    第四十九条 首次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根据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等因素,按照建筑面积确定。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条 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已满;

    (二)维修项目符合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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