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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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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提要: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物业综合服务费、小区车辆停放管理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等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淮价价[2005]92号)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 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日常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或业主委员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房地产(www.fangchanshe.com):www.fangchanshe.com)
第四条 淮北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濉溪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物业管理企业未取得合法经营资格、资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物业综合服务费、小区车辆停放管理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等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各类非住宅物业的服务收费和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代收代办等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 住宅区物业综合服务费实行分等定价。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平均成本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及经评定的住宅区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制定相应的住宅区物业综合服务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定期调整和公布。
小区车辆停放管理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等物业服务收费,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合理补偿、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管理办法和指导价格。
设有共用集中供暖系统的物业,应经业主大会同意后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供暖收费方案,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后收取;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供暖期结束后,物业管理企业应向业主公布收支情况,若有结余,应结转下一供暖期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经评定等级的住宅小区的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和相应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具体收费标准,并将约定的收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提供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评定证明、成本、合同等相关文件资料。
第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约定前期物业管理的企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未经评定等级的住宅小区,在业主大会成立前,住宅前期物业管理综合服务收费标准,参照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对照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收费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与物业买受人在购房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在向业主收费前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提供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前期等级情况、成本、合同等相关资料。
前期物业管理综合服务收费为暂定标准,首次预收原则上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把商品房交付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强行挂钩,不得在交房时搭车收取未经批准的以及合同约定外的其它费用。
第十条 住宅物业综合服务费(含前期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双方约定不成的,按管理权限报价格主管部门审定 。对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显失公允的物业服务约定内容,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和调整。
第十一条 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的,业主、使用人和装修单位(或装修人)应在装修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装修管理协议,并按规定标准交纳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向业主和装修单位收取任何形式的装修保证金和装修人员出入证工本费、电梯使用费等费用。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收费按面积收费的,以法定产权面积(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未办证的以售房合同中房屋建筑面积或房产测绘部门实测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第十三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其利润率不得超过物业服务成本的5%。
第十四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规范与引导,行业协会可定期公布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各类物业公共服务费收费水平,促进相关各方合理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商品房销售场所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着位置,将物业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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