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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02-01 17:52:40 浏览:6905次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物管综合
本文提要: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及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一个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的或者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普通住宅规模在5万建筑平方米以下,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
津房物[2003]29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选聘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而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及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一个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的或者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普通住宅规模在5万建筑平方米以下,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
政府提倡和鼓励其他物业的建设单位和业主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
第五条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http://www.fangchanshe.com/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限制或者排斥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物业管理招标的物业建设单位、业主会和其他拥有物业所有权的法人或组织。
物业管理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物业管理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格等要求。
第八条 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公共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物业管理网上发布免费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包含前款规定的事项。
第九条 招标人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人)办理招标事宜;有能力组织和实施招标活动的,也可以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
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对招标人的有关规定。
承担物业管理招标业务的代理机构应当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前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和委托代理机构情况,包括名称、地址、资格、联系方式等;
(二)招标项目基本情况,包括物业名称、四至范围、物业类型、房屋建筑、管理面积、设施设备和环境及物业管理服务用房配置等;
(三)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标准;
(四)投标人及投标书的要求,包括投标人的资格,投标书的格式、主要内容及份数等;
(五)招标活动方案,包括招标组织机构、开标时间及地点等;
(六)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七)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签订说明;
(八)其他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报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
(一)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
(二)招标文件;
(三)新建项目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详图;
(四)重新选聘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项目需提供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发现上述招标材料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应当责令招标人及时改正。
第十二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
实行投标资格预审的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预审申请书格式和申请人须知;
(二)申请投标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
(三)主要管理业绩的证明材料,技术装备和财务状况;
(四)拟派出项目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的简历、资格和业绩等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超过10家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5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公开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