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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侯县安置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指导意见(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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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侯县安置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指导意见(2013)提要:各乡镇(街道)是本辖区内安置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责任主体单位,负责本辖区内安置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指导、组织、管理、协调及监督等各项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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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侯县安置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侯政办(2013)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甘蔗街道办事处,青口、上街投资区,县直各办、局(公司):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安置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提高安置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水平,切实维护被征迁群众利益,推进社会和谐稳定,经研究,现将《闽侯县置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21日

  闽侯县安置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指导意见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安置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提高安置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水平,切实维护被征迁群众利益,推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福州市物业管理工作四级职责分工意见》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基本要求

  以创建和谐社会、营造和谐社区为目标,以优化小区居住环境、建设美好新家园为着力点,坚持“政策引导、属地管理、市场运作、专业服务 ”的原则,逐步健全规范我县安置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有效解决被征迁群众的基本物业服务需求,不断提高安置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水平。

  二、职能分工

  安置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行“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管理机制。

  (一)乡镇(街道)职责

  各乡镇(街道)是本辖区内安置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责任主体单位,负责本辖区内安置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指导、组织、管理、协调及监督等各项具体工作。各乡镇(街道)应成立物业管理站,配备专职人员,行使属地管理职责,做好安置住宅小区的划分,指导、监督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检查辖区内安置住宅小区的日常服务工作,监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协调处理物业纠纷,指导监督做好安置住宅小区的维修维护工作。

  (二)村(居)委会职责

  村(居)委会应发挥社区管理优势,根据有关规定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牵头组织成立由安置住宅小区业主代表及相关村(居)干部组成的安置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监事会,协助乡镇(街道)做好安置住宅小区的划分,参与安置住宅小区的交付使用,监督安置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掌握业主信息,调处物业纠纷,对无物业管理的安置住宅小区进行代管。

  (三)县住建、财政、公安、物价、民政、税务、工商、环保、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安置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管理模式

  根据现阶段被征迁群众的生活习惯、物业消费意识等客观情况,安置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除实施市场运作外,还可以选择村居代管、业主自行管理等过渡性的管理模式。

  (一)市场运作。由业主委员会或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机构通过招投标的方式,聘请有物业管理服务资质的企业入驻小区实施物业管理。物业企业资质、营业执照及物业服务合同等相关材料应报送乡镇(街道)备案。

  (二)村居代管。由村(居)委会成立物业服务队伍,统一聘请保洁员、安保员、水电工等物业服务人员,对本村居内的安置住宅小区统筹实施物业管理。村(居)委会应将物业管理人员及物业服务队伍组成情况报送乡镇(街道)备案。

  (三)业主自行管理。由业主集体协商,成立安置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自治机构,自行聘请保洁员、安保员、水电工等物业服务人员,实施小区内的物业管理。自治机构管理人员及物业服务人员组成情况经村(居)委会确认后报送乡镇(街道)备案。

  四、管理模式选择

  安置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模式的选择原则上应由小区业主集体协商决定,集体协商不了的,由村居代管。

  安置房项目在回迁安置后两个月内,由乡镇(街道)牵头,村(居)委会组织,通过召开业主大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向每位业主说明各种管理模式的主要特点、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充分征求他们的意见,经小区专有部分业主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专有部分业主人数占小区总人数过半数(即“双过半”)的业主同意来决定小区管理模式。若业主无法达成集中意见,则由所在村(居)委会代为实施物业管理。

  鼓励安置住宅小区通过市场运作实施物业管理。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应采取有效措施,按照“成熟一个,推行一个”的原则,尽可能加快推进安置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市场化。条件暂不成熟先行采用村居代管或业主自行管理的,也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向市场运作模式过渡。

  五、物业服务标准及物业服务费

  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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