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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龙泉驿区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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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龙泉驿区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2012)提要: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监管。区房管局要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物业管理区域房屋结构安全实施严格管理

文 章来源 房 地 产 (www.fangchanshe.com)

  关于印发《成都市龙泉驿区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龙府办〔2012〕86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龙泉驿区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27日

  成都市龙泉驿区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物业管理工作,提升物业服务水平,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成办发〔2012〕11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宜商、宜业、宜居的国际化生活品质城奋斗目标,坚持“整体联动、齐抓共管、综合协调”工作思路,以“便民、利民、惠民、为民”为宗旨,规范全区物业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物业管理在改善人居环境、强化城市管理及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加快建立“服务规范、管理有序、环境优美、和谐文明”的物业管理长效机制,不断提升物业管理科学化水平,让全体居民共享更有安全感、尊严感、幸福感和归宿感的生活。

  二、目标任务

  (一)2012年,全区建立服务规范、管理有序、环境优良、和谐文明的物业管理长效机制。全区100户以上农民集中居住区物业管理规范化建设达标率60%,老旧小区(院落)物业管理规范化达标率60%。

  (二)2013年,全区城乡物业管理实现全覆盖,行政监管职责全面落实,社会基层治理明显加强,业主民主管理进一步优化,矛盾纠纷明显减少,物业服务水平全面提升。

  三、主要内容

  (一)加强业主大会建设

  1、成立工作机构。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要将业主大会建设及其业主委员会工作纳入社区管理和基层民主建设的工作内容,成立物业管理工作机构,配备物业管理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加强政策法规宣传,指导、监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建设工作。区房管局要加强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促进物业管理依法有序开展。

  2、明确工作任务。要按照“应建尽建”原则,对符合业主大会设立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要组织业主依法设立业主大会,并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确保业主大会设立率2012年达60%,2013年达到80%。

  (二)加强房屋安全监管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1、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监管。区房管局要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物业管理区域房屋结构安全实施严格管理,监督物业服务机构严格按照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报告。

  2、加强预防和处理违法建设行为。区规划局负责加强对全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建设行为的有效预防和处理。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建设、违法改变房屋用途及侵占公共场地等行为,由物业服务机构、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向区规划局报告,同时书面告知当地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区规划局应及时依法查处;对尚未依法整改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区规划局书面告知区房管局、区工商分局、区民政局,暂缓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含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房屋抵押登记、工商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和社会组织登记。

  3、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区房管局要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租赁市场监管;区公安分局要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流动人口的管理,指导、督促物业服务机构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消除各类治安安全隐患;各物业服务机构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对整改不力,发生重大社会治安案件、重大刑事案件以及重大安全事故的,区房管局将依法对相关物业服务机构给予信用记分、通报批评、依法撤销资质等处理。

  (三)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基层民主自治建设

  1、加强社区组织建设。区民政局要指导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设立便于实施物业管理的居民自治单元,夯实社会基层治理基础。对符合社区建设相关条件的区域,要设立社区,依法选举产生居(村)民委员会;对不符合条件设立社区的,要按照居(村)民小组尽量与物业管理区域相一致的原则,建立居(村)民小组。居(村)民委员会成员、居(村)民小组组长为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可推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参加选举。

  2、加强矛盾纠纷调处。健全和完善区、街镇乡、社区“三级调解”机制,定期组织召开本辖区内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机构、业主委员会参加的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加强沟通,及时了解物业管理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将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区司法局要指导建立健全覆盖物业管理区域的人民调解制度,发挥人民调解在预防和化解物业管理纠纷中的积极作用。

  (四)加强老旧小区(院落)物业管理

  1、完善老旧小区(院落)公共设施配套。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完善所在辖区老旧小区(院落)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改善老旧小区(院落)的人居环境质量,为老旧小区(院落)实施物业管理提供基础条件。

  2、组建社区物业服务中心。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要指导成立社区物业服务中心,积极推行物业服务其他管理人制度,加强老旧小区(院落)物业管理工作。

  3、加强业主民主管理。对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老旧小区(院落),由社区组织业主推选代表成立小区“管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加强老旧小区(院落)民主管理、规范化管理。

  4、建立物业服务质量标准。在充分征求小区业主、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和辖区居(村)委会意见的基础上,由区房管局牵头制定老旧小区(院落)物业服务质量标准细则,确保安防措施到位、环境卫生整洁、秩序维护井然、车辆停放有序、设施维保准时、绿化养护良好、道路保养畅通、维修服务及时。

  (五)加强物业服务机构行政监管

  1、实行属地检查通报制度。区房管局要加强资质审核,严把准入关,加强对物业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及从业行为的日常监督检查,加强对全区业主委员会委员、物业服务机构、项目经理以及其他从业人员的信用监管。

  2、加强物业服务活动监督。区房管局要加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同时,监督指导物业服务机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定期公布其依法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开展经营所得收入的分配、使用情况及物业服务收费情况。

  3、推行项目经理负责制。依照《条例》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推行项目经理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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