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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1991)

时间:02-01 17:47:29 浏览:6395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园林绿化

    发布时间:1991年9月28日
    1991年6月13日成都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1年9月28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绿化、美化市容,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城市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在城市范围内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兴建和管理保护各类园林绿地,以及营建风景名胜区等绿化环境的活动。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园林绿地,包括以下五类:
    (一)公共绿地:指供公众游慈观赏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小游园、陵园、寺庙园林、文物园林和风景名胜区等;
    (二)道路绿地:指城市道路的绿化用地;
    (三)专用绿地:指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居住区绿地;
    (四)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卉、草坪的苗圃、花圃、草圃等绿化用地:
    (五)防护绿地:指专用于隔离、卫生、环保、安全等防护目的的林带用地和绿地。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加强管理,落实责任。
    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完成分配的城市园林绿化任务,实现本单位、本部门的绿化任务。鼓励创建园林式单位,提倡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
    每个市民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履行植树义务,保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
    第六条 成都市园林局主管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区、县(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域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街道办事处、(来自:www.fangchanshe.com)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与城市园林绿化有关的部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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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在土地使用权范围内营造的树木,由营造单位管理保护并按国家规定支配树木收益。
    集体所有制单位在土地使用权范围内营造的树木,归该单位所有。
    城镇居民和职工在房屋庭院土地使用权范围内自种自管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第八条 树木花草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对损害树木花草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制止、检举、控告的权利。
    第九条 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和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成都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市规划局会同市园林局按照《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各自职责范围组织实施。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区人民政府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青白江、龙泉驿区和备县(市)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区、县(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区、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并组织实施,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 编制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应当从城市的实际出发,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有利于城市生态环境和城市景观,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配套建设。
    第十二条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配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接绿地指标确定大中型建设项目和新建小区的绿地范围(即绿线)。
    第十三条 新建和增加用地面积的扩建项目,
    绿化用地所占建设用地面积按以下比例确定:
    (一)城市主要千道为百分之十六至百分之二十四,其他道路均须留有行道树栽植位置;
    (二)新开发区建设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居住小区人均公共绿地不低于一平方米;
    (三)旧城区改建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四)大型公共建筑和大中型工厂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五)大专院校、疗养院、科研机构等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六)城市区域内的河道、铁路等都应按有关规定留足绿化用地。
    第十四条 苗圃、花圃、草圃等生产绿地的用地面积应达到建成区面积的百分之一以上。有条件的单位应当自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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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公园的规划设计,应继承我国优秀造园艺术传统,发扬民族风格,坚持以植物造景为主,充分突出地方特色。公园及公园邻近范围,不得新建有碍公园景观的建筑。
    第十六条 各类绿地的建设,以种植树木、花卉、草坪为主。公园、植物园、小游园植物种植面积不得少于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七十,建筑物的占地面积不超过百分之三。
    第十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应与地上地下各种管线等市政公用设施保持规定的安全间距,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建设项目用地位置和界线时,应兼顾管线安全和有利树木生长,统一安排。
    第十八条 下列建设项目的设计,须有绿化设计,并按规定审批:
    (一)公共绿地的规划设计,由市园林局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道路的绿化设计、大中型建设项目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的绿化设计方案,按规定程序审批。
    以上建设项目在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持有绿化设计方案及其审批意见。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绿化用地面积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确因条件限制达不到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比例并报经批准的或经批准改变城市园林绿地使用性质的,均应按差欠面积交纳异地绿地建设费。临时使用城市园林绿地,按使用面积交纳绿地占用费。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收取的临时绿地占用费、异地绿地建设费应当列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成都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有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参加。绿化工程部分验收不合格或不能同步验收和交付使用的,必须在下一个植树季节完成绿化工程。逾期末完成绿化工程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退还其建设保证金,可将部分建设保证金移作园林绿化建设经费。
    第二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内所有单位的建设,必须服从风景名胜区的统一规划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和区、县(市)城市园林绿化部门管理的绿地的建设和维护费用,由同级城市维护费列支。
    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管理的专用绿地,自办的公共绿地的绿化建设和维护费由各单位自行筹集。
    各建设项目的绿化建设费用,在建设项目总投资中列支。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树权单位应当加强时园林绿地的建设、养护、管理和园林植物病虫害的防治工作。城市公共绿地必须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园容整洁美观,设施完好,维持游览秩序。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改变城市园林绿地使用性质。确需改变城市园林绿地使用性质,必须按以下规定报经批准,井依法向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一)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范围内的,由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初审,报市规划局会同市园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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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青白江、龙泉驿区和各县(市)范围内的,由镇人民政府初审,报区、县(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进行建设。禁止破坏绿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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