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扩大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范围,所有商业银行在所有城镇均可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消对个人住房贷款的规模限制,适当放宽个人住房贷款还贷期限。
(二十五)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商业银行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要求内,优先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
(二十六)完善住房产权抵押登记制度,加快发展住房抵押贷款保险,防范贷款风险,保证贷款安全。
(二十七)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向,主要用于职工个人购买、建造、大修理自住住房抵押贷款。
(二十八)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贷款相结合的组合抵押贷款业务。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和商业银行要简化手续,提高服务效率。
七、加强住房物业管理
(二十九)加快改革现行的住房维修、管理体制,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
(三十)加强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建立住房共用部位、设备和小区公共设施专项维修资金,并健全业主对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制度。
(三十一)物业管理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向用户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切实减轻住户负担。物业管理要引入竞争机制,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
八、加强领导,统筹安排,保证住房改革的顺利实施
(三十二)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各地可根据本通知的统一政策目标,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省房改领导小组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精神制定配套政策,加强对各地房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三十三)为保证住房制度改革各项政策衔接,凡涉及房改的有关政策,各级政府要认真研究,统筹安排,各部门各单位不得自行其事。
(三十四)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宣传工作,转变城镇居民住房观念,保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
(三十五)严肃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决定》、《通知》和本通知精神,继续实行无偿实物分配住房,低价出售公有住房,变相增加住房补贴,用成本价或低于成本价超标出售、购买公有住房、公房私租等违纪行为,各级监察部门要认真查处。省政府责成省建设厅会同监察厅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通知的贯彻执行情况。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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