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力推行集资合作建房
(二十二)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国家、单位、个人三方面积极性,实行集资合作建房,加快城镇危旧住房改造和解决拥挤户、无房户的住房问题。
(二十三)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由机关、团体、企事业自行组织,经确认符合集资条件的职工均可参加,报经分级管理的房必办批准后实施。
社会集资全作建房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组织,报经分级管理的房必办批准后实施。凡解危解困、旧城改造等拆迁范围内常住户口的房屋所有权人(含单位、个人)和承租人(含单位、个人)以及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符合政府划拨专项用地集资合作建房条件的职工家庭均可参加。
集资合作建房的组织者,必须以服务为宗旨,不以盈利为目的;实行民主管理,公开集资办法,接受监督、检查。
(二十四)集资合作建房分全额集资和定额集资两种方式。
集资合作建房的集资额度,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成本价为计算依据,确定权属关系及产权比例。
(二十五)对集资合作建房工程,计划、规划、国土、房地产管理、城建、税务、教育、财贸、人防、消防、园林、供电、供水、供气、邮电、金融等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
六、加快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
(二十六)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和解危解困)的工程建设,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原则上采取行政划拨方式。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在计划、规划、拆迁、税费等方面要给予政策扶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主管部门要切实组织好实施工作。金融单位在信贷等方面应予以支持。房地产开发公司每年的建房总量中,经济适用住房要占20%以上。在建房、售房等方面,对危房住户、住房困难户和离退休职工、教师应以优先安排。
七、规范发展房地产市场
(二十七)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规范住房交易行为,职工个人购买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全额集资建设的住房可以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以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并领取统一制定的产权证书。产权证书应注明产权属性,职工、个人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应注明产权比例。出售、赠与、继承及以其他形式转让该住房,应按国家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加强市场管理,规范交易程序,完善税收制度,坚决查处倒卖房产牟取暴利等违法行为。
(二十八)加强售后房屋维修、管理服务,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职工、个人拥有完全产权或部分产权的住房,室内维修由购房人负担;整幢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应建立公共维修基金。
改革现行城镇住房管理体制,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物业管理企业和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
八、做好同原有政策的衔接工作
(二十九)继续收取住房保证金。对承租腾空旧住房和新建公有住房的职工和居民住户,仍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0元至20元收取。依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房屋产权单位及时汇总存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的住房保证金专户,同时领取等值的《重庆市住房保证金专用票》发给交纳人。
到1998年,停止收取住房保证金;并按规定承兑已收取的住房保证金本息。
(三十)做好同原有售房政策的衔接。已按优惠价出售的公有住房未明确产权比例的,均须按照售房当年的售价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个人拥有的产权比例;经购房人同意也可按购房当年的成本价补足价款及利息后,拥有住房的完全产权。
(三十一)本决定发布前已批准实施的集资合作建房,职工取得部分产权的,均须按照集资当年的集资额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职工拥有的产权比例;经集资人同意也可按集资当年的成本价补足价款及利息后,拥有住房的完全产权。
(三十二)继续做好原有房改资金的归并、管理工作。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住房保证金、优惠售房资金、个人集资合作建房资金均纳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规范管理。
(三十三)继续对房改资金的使用实行优惠政策。
九、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三十四)加快住房建设和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是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建立房改工作机构,使之具有相应的决策权力和协调能力,以适应房改工作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推进我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三十五)所有在渝单位,不论隶属关系,都应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对房改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规定。重庆市房改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各区市县房改工作的检查督促,保证本决定的贯彻落实和房改工作的健康推进。市属及中央、省属在渝房屋产权单位的房改具体工作,报重庆市房改办审批;各区市县属房屋产权单位的房改具体工作,报所在地房改办审批。
(三十六)企业房改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点,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要结合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和劳动工资制度改革,把住房建设、分配、管理和维修服务等社会职能逐步从企业中分离出支,加快实现住房的商品化、社会化。
(三十七)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规定和配套措施,加强法制建设,协调解决深化改革中的矛盾和问题,合格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
(三十八)要认真做好房改的宣传工作。各部门、各单位、各级新闻机构要加强舆论引导,广泛宣传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政策和实施步骤,引导广大干部、群众转变观念,积极参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三十九)要严肃房改纪律,严格执行房改的统一政策。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房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决定规定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四十)驻渝部队的住房制度改革,按军队房改政策办理。
(四十一)本决定由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交组织实施。
(四十二)本决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实行,原有的房改政策和规定,凡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决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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