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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房产社房地产知识法制法规江西省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办法(第二次修正) 正文

江西省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办法(第二次修正)

时间:02-01 17:51:38 浏览:6854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五)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连续2年不使用土地的,按照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无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土地使用合同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合同约定的法定方式解决;合同没有约定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未办理用地手续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补办用地手续,违者,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补办用地手续后,土地使用费标准仍按原合同规定执行;未规定的,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出让金和土地使用费的上交办法和业务费的提取比例,由省财政厅、省土地管理局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  侨胞、港澳台同胞和外省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投资举办企业需要使用土地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除《江西省关于鼓励开发昌九工业走廊的规定》外,本省各级人民政府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国家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7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2001年2月2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05号公布)

  全文

  根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指示精神,省政府决定对《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7件省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

  五、《江西省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严重亏损,确实无力缴纳土地使用费的,经企业申请,当地土地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审核后,可以缓缴或减免土地使用费。”

  ……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7件省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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