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专题 》 开发商: 万科 金地 碧桂园 雅居乐 招商 恒大 融创 新城 首开 复地 金科 万达 绿城 融侨 金辉 荣盛 合景泰富 中海 首创 华侨城 绿地 合生 中铁 海尔 保利 宝龙 龙湖 沿海 华润 合正 金融街 星河湾 世茂房 中粮 朗诗 富力 苏宁环球 远洋 卓越房 中航 中信 华远 星河 代理商: 世联 伟业 亚豪 天启开启 天地行 中广信 易居 同致行 中原 德思勤 高策 大家 怡高 思源 尺度 同策 合富 世家 策源 新聚仁 金网络 阿特金斯 新景祥 新联康 嘉联 华燕 中房信 广告商: 风火 红鹤 蓝色 黑弧奥美 青铜骑士 博思堂 相互 及时 尚美佳 世纪 优点 主观 和声 同路 万有 策达 BOB尽致 博加 商业公司: 戴德 豪斯 仲量 汉博 麦肯锡 世邦 波士顿 埃森哲 高力 高纬 德勤 森拓普 翰威特 普华 美世 达沃斯 九州 绿维 华夏

当前位置:房产社房地产知识法制法规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正文

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时间:02-01 17:44:43 浏览:6983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第三十九条  国家建设用地,经批准后由土地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统一征用。用地单位须按征地费用总额(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等)的百分之三至四向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缴付土地管理费;使用荒地、荒山、河滩、戈壁等土地的,按每亩四十元至一百元缴付土地管理费。

  兰州市的城关、七里河、安宁、西固四区按征地费总额的百分之三收取土地管理费,其中百分之七十自留,百分之十和二十分别提交省、市土地管理部门。

  其他县(市、区)按征地费总额的百分之四收取土地管理费,其中百分之七十五自留,百分之十和十五分别提交省、地(州、市)土地管理部门。

  土地管理费列为地方财政的预算外资金,用于土地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条  城市非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比照本章规定办理。

  第五章  乡(镇)村建设用地

  第四十一条  对农村非农业建设和个人建房用地,实行申请、审查、批准、划拨、登记、发证制度,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发给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第四十二条  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须持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文件、平面图,向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向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上述用地均参照本办法第二十八、三十条的有关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四十三条  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特别是菜地和水浇地建房。农村居民建房应服从村镇建设规划,尽量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荒地、坡地等非耕地。建房申请,须经所在村村民小组群众同意,村民委员会审查,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新占耕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原住房在良田内的农户,自愿搬迁到山坡、荒地上居住的,可适当放宽住房面积,所退耕地可由该户承包使用。

  出卖、出租房屋的,不得再划给宅基地。

  第四十四条  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干部、军人的建房用地,由本人向村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安排。占用耕地的,须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回乡定居的海外侨胞、港澳同胞、外籍华人建房用地,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建房用地面积,可适当放宽。

  以上建房用地均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第四十五条  农民建房用地的限额和标准,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限额,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六条  乡(镇)企业用地,参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妥善安置被用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

  乡(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应尽量在规划区内调剂。占用集体耕地的,予以适当补偿,具体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乡(镇)村建设占用的耕地,不减免农业税,不调整粮油定购任务。

  第四十七条  城镇非农业户居民使用耕地或其他土地建房,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从事专业性生产占用集体土地的,参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补偿标准,支付费用。

  第四十八条  农村非农业建设和个人建房占用耕地的,均应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和土地管理费。

  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九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者,按《土地管理法》有关的规定进行处理。需要并处罚款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每亩处以八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乡(镇)村企业每亩处以五千元至八千元的罚款。

  (二)买卖或非法转让土地的

[1] [2] 下一页 www.fangchanshe.com

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对双方单位或个人各处以每亩二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三)非法占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单位,按非法占用总额的百分之五至三十罚款;个人非法占用的,以贪污论处。

  (四)临时使用土地逾期不还的,每月处以每平方米二元至五元的罚款。

  (五)未经批准在耕地上挖砂采石、取土等破坏地貌地力的,处以每平方米二元至五元的罚款。

  (六)未经批准开发土地造成土地沙化、盐渍化的,处以每亩五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土流失的,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征用划拨土地协议生效的,拒不执行征地、房屋拆迁和补偿安置协议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负责赔偿,并处以每亩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煽动群众闹事、阻挠国家建设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过程中,利用职权,敲诈勒索,收受贿赂,贪污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责令退出非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罚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收取,上缴同级地方财政。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凡在省内投资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用地,予以优先安排,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3年5月28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甘肃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实施办法》和1985年1月11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甘肃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实施办法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省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上一页  [1] [2] 

上一页  [1] [2] [3] 


本文关键字:甘肃省  管理法  法制法规法制法规

分类导航

热门推荐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