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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修正)

时间:02-01 17:47:50 浏览:6554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第三十一条  罚款应全额上缴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分成。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条例》和本规定,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等50项规章的决定》中与本文有关的内容(1997年12月3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发布  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全文……

  三十九、关于《广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的修改决定《广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省政府1993年9月3日以粤府〔1993〕140号文发布)作如下修改:

  1.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拆迁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拆迁人按已拆迁的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2.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拆迁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拆迁期限或者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拆迁人予以警告,并可按被拆迁户或应回迁户的总数,处以每户每月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3.第三十条修改为:“被拆迁人违反协议,拒绝腾退周转房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被拆迁人予以警告,责令限期退还周转房,并处以每日10元以上50元以上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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