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服务标准执行京房地修字[1998]第799号文件规定。
(4)一旦发生电梯停电关人、夹人等危险情况时,应迅速组织救助。
(十)装修管理服务房屋装饰装修管理(1) 有健全的装修管理服务制度;
(2) 查验业主装修方案,与业主、施工单位签定装修管理协议,告知业主装修注意事项;
(3) 装修期间,对装修现场进行巡视与检查,严格治安、消防和房屋安全管理;对进出小区的装修车辆、装修人员实行出入证管理,调解因装修引发的邻里纠纷;
(4) 业主装修结束后,应进行检查。对违反装修协议的要进行处理,问题严重的报行政管理部门;
(5) 及时清运装修垃圾,集中堆放时间不得超过三天。
二、经济适用房、直管和自管公房、危旧房改造回迁房管理服务标准项 目范 围工 作 内 容 及 要 求(一)
综 合管 理
小区规划红线范围内,涉及共用财产和公共事务的管理(1) 负责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 每年一次对房屋及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普查,根据普查结果制定维修计划,组织实施;
(3) 白天有专职管理员接待住户,处理服务范围内的公共性事务,受理住户的咨询和投诉;夜间有人值班,处理急迫性报修,水、电等急迫性报修半小时内到现场;
(4) 协助召开业主大会并配合其运作;
(5) 管理规章制度健全,服务质量标准完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基本齐全;
(6) 与业主签定物业服务合同等手续;公开服务标准、收费依据及标准;
(7) 全体员工统一佩带有相片胸卡,持证上岗;
(8) 每年进行一次物业管理服务满意率调查,促进管理服务工作的改进和提高,征求意见户数不低于总户数60%。
(9) 建立起应对各种公共突发事件的处理机制和预案,包括组织机构、人员和具体措施等,一旦发生,能随时投入运行。
(二)
房屋及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按《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中附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应包括的范围的内容为准;不包括另行收费的设备设施,如电梯、水泵、供暖等设备(1) 楼房及小区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养护和小修,执行《房屋及其设备小修服务标准》;
(2) 保证护栏、围墙、楼道灯、绿化设施等公共设施、设备正常使用;
(3) 确保雨水、污水管道保持通畅,定期清淘化粪池、雨水井,相关设施无破损。
(三)
绿化小区规划红线范围内的中心绿地和房前、屋后,道路两侧区间绿地按市园林局规定的《三级养护标准》养护。
(四)
保洁小区规划红线以内,业主户门以外
(1) 设定垃圾集纳地点,并每日将服务范围内的垃圾归集到垃圾楼、站,对垃圾(专用)楼、站、箱、道、桶及垃圾进行管理;
(2) 每日对保洁服务范围内的区域进行一次清扫,做到服务范围内基本无废弃杂物;
(3) 按规定进行消毒、灭鼠等活动;
(4) 在雨、雪天气应及时对区内主路、干路积水、积雪进行清扫。
(5)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迅速组织人员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通风、清洗和消毒,加强对业主的宣传,维持正常的生活秩序。
(五)
公共秩序维护小区规划红线以内,业主户门以外
(1) 相对封闭:做到小区主要出入口全天有专人值守,危及人身安全处有明显标志和防范措施;
(2) 维护交通秩序:包括对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的行驶方向、速度进行管理,保持车辆行驶通畅;
(3) 发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交通事故时,应及时报警,并配合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六)
存车管理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在停车场(存车处)、位的看管(1) 有机动车、非机动车存车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案;
(2) 对进入小区的机动车辆进行登记发放凭证,出门凭证放行;
(3) 保证停车有序,24小时设专人看管;
(4) 长期存放的,应签订存车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七)
消防管理公共区域消防设施的维护及消防管理(1) 有消防管理制度,建立消防责任制;
(2) 消防设施有明显标志,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巡视、检查和维护;
(3) 定期进行消防训练,保证有关人员掌握消防基本技能。
(4) 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协助消防人员疏散、救助人员等。
(八)
高压供水养护、运行、维修(1) 保证居民正常生活用水;有停水处置预案;
(2) 水箱盖上锁并定期清洗消毒,确保水质合格;
(3) 维修服务执行京房地修字[1998]第799号文件规定。
(4)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加强对供水系统的消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高压水泵机房,接近高位水箱。
(九)
电梯养护、运行、维护(1) 主梯6:00-24:00不间断运行,0:00-6:00呼叫运行,电梯工夜间值班,候梯厅公布呼叫电话或房号,凡是楼层设有电梯门的,均须开启载客;
(2) 凡有高峰梯的,在高峰期6点-8点、17点-19点与主梯同时运行;
(3) 主梯维修时,用备用梯运行;无备用梯的,属急迫性维修的,应在30分钟内抢修完工,其它维修应于23点至次日5点以内完工;有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处置预案;
(4) 维修服务标准执行京房地修字[1998]第799号文件规定。
(5) 一旦发生电梯停电关人、夹人等危险情况时,应迅速组织救助。
(十)
装修管理服务房屋装饰装修管理(1) 有健全的装修管理服务制度;
(2) 查验业主装修方案,与业主、施工单位签定装修管理协议,告知业主装修注意事项;
(3) 装修期间,对装修现场进行巡视与检查,严格治安、消防和房屋安全管理;对进出小区的装修车辆、装修人员实行出入证管理,调解因装修引发的邻里纠纷;
(4) 业主装修结束后,应进行检查。对违反装修协议的要进行处理,问题严重的报行政管理部门;
(5) 及时清运装修垃圾,集中堆放时间不得超过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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