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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办法

时间:02-01 17:47:08 浏览:6943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二)  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  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  依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按本条规定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依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

  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

  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一九九0年五月十九日施行后至本办法施行前,土地使用者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转让、出租的,应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条  对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依照国家和辽宁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依照国家和辽宁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给予没收非法收入、罚款的处罚。

  第三十二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下述处罚决定书。实施罚没款处罚,应使用财政部门印发的票据;罚没款全部上缴财政。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其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大连市各级政府部门公布的有关规定,如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人民政府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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