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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时间:02-01 17:45:25 浏览:6788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二)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或被执行单位、处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三)强制拆迁开始、完毕时间和执行地点;

  (四)拆迁内容和方式;

  (五)被拆迁人履行义务的情况和被拆迁人房屋现状;

  (六)强制拆迁实施情况;

  (七)强制拆迁现场见证人姓名、单位、职务;

  (八)强制拆迁负责人、被拆迁人签名盖章;

  (九)执行记录制作人签名或盖章及记录制作时间。

  第四十八条  强制拆迁执行费用由拆迁人先预付,然后从被拆迁人房屋拆迁补偿中扣除,超过部分由被拆迁人补齐。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可决定中止或终结强制拆迁:

  (一)因不可抗力暂不能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的标的提出异议,经审查具有正当理由,需要重新协调或处理的;

  (三)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认为应当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房屋拆迁中的各种补偿费、补助费和奖励标准,由本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每三年核定一次,并由两部门行文后执行。

  第五十一条  房屋拆迁管理费按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费用总额的1%收取。

  房屋拆迁委托费由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协商议定。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宜昌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宜昌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和《宜昌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办理房屋拆迁手续的,仍按原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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