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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城镇房屋纠纷仲裁办法

时间:02-01 17:53:01 浏览:6355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五)不服仲裁决定的起诉期限。

  仲裁决定书由仲裁员、记录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的印章。

  第三十条  当事人不服仲裁决定,可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仲裁决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决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重新处理的,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参加仲裁活动的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应遵守仲裁秩序。阻碍仲裁员执行公务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应缴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仲裁费标准由市房屋纠纷仲裁委员会会同市物价局另行制定。

  仲裁费由申请人预交。

  经仲裁终结的案件,仲裁费由败诉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按比例分担。

  第三十五条  调解书和仲裁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属关系需要变更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应分别办理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由贵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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