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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

时间:02-01 17:54:24 浏览:6767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改正,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止施工,并可处以一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办理《文明施工责任书》或应办理而未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的;

    (二)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

    (三)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扬尘、噪声、震动污染和危害的;

    (四)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之一的;

    (五)未按规定编制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

    (六)违反第十二条(一)、(二)、(四)项规定之一的;

    (七)违反第十一条规定,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未采取措施加以保护的。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施工、停止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的投标资格、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工程造价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五的罚款:

    (?)未按规定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二)施工单位观场管理业绩,经综合考评为不合格的;

    (三)工程建设未实行质量责任制造成质量隐患或事故的;使用不符合国家、行业规定的质量标准的建筑材料、设备、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的。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施工,并可处以工程总造价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的罚款:

    (一)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业绩,经综合考评为不合格的;

    (二)建设单位未向施工单位提供地下管线资料造成后果的;

    (三)对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危害的。

    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监理单位现场管理业绩。经综合考评为不合格的;

    (二)未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建筑业管理局、区(市)县建委实施。

    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同时又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市、区(市)县政府有关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事故的,应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市人民政府过去制定的有关施工现场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遵照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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