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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土地管理若干规定

时间:02-01 17:49:54 浏览:6785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十三)本规定实施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需转让、出租、抵押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统一地政管理特区范围内的下列地政事项由市国土局负责统一办理:

  (一)调查土地资源,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立地籍管理制度;

  (二)接受土地权属登记申请,核发土地使用证;

  (三)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继承、终止登记;

  (四)拟定和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划和方案;

  (五)代表市政府办理统一征地,收取有关土地费用;

  (六)依据国家、省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七)土地管理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本规定实施前,用地单位、个人同市政府或原特区管委会及其授权部门签订的出让合同未超过规定期限的,仍然有效。但没有确定土地使用年限和地价的,应补办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由市国土局按规定标准确定土地使用年限和地价款。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国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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