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市区临时占路收费标准和加强收费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保证国家和本市有关占路管理的各项规定的施行,市人民政府曾于一九九○年下发《天津市市区临时占路收费管理办法》(津政发〔1990〕160号)。根据执行中遇到的情况,现就调整市区临时占路收费标准和加强收费管理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临时占用市区道路(包括楼间甬路、胡同里巷),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标准和时限向市政部门缴纳占路费。其他任何部门或单位均不得擅自批准占路和收取占路费。
二、占路收费按地区和性质的不同,实行差价收费。外环线至中环线(中环线外侧建筑线)为三类地区,中环线至内环线(内环线外侧建筑线)为二类地区,内环线以内为一类地区(见附件一)。
三、申请占路者要按照道路管理的分工,到市或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占掘道路办公室递交占路申请,同时到相应的市政占路管理收费所缴纳占路费;领取临时占路许可证后,方可占路。
为方便办理临时占路手续,审批占掘道路办公室和占路管理收费所要实行联合办公。
市占路管理收费所负责收缴市管道路的占路费,市内各区占路管理收费所负责收缴区管道路(包括楼间甬路、胡同里巷)的占路费。
申请占路者,在办理占路手续时按批准的占路面积和时间缴纳占路费。凡批准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一次缴纳;超过三个月的按季度缴纳,于每季度首月前十日内一次缴纳本季度占路费。
各种占路市场由市场开办单位统一办理占路手续,并按月缴纳占路费,于每月前十日内缴纳。
凡不按规定时间缴费者,每逾期一天,按应缴占路费总额的2%加收滞纳金。
四、属于非营业性的公益公用事宜占路和市政施工、管理设施的占路,可免缴占路费;属于优惠照顾的行业、项目,可在一定时间内免缴或减缴占路费(见附件二)。享受减免占路费的单位或个人,在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占路后,须向市政部门办理减免占路费的手续。
其他因特殊情况或特殊用途要求减免占路费的,向市、区占路管理收费所提出申请,由市市政部门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由市建委确定。有关部门要求减免占路费,时间较长、范围较大的,由市建委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占路单位或个人不得损坏市政设施,造成损坏的应予赔偿。
六、市政部门收取占路费,须持有市市政工程局核发的占路管理监察证,市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并向缴费单位或个人开具加印“天津市财政局行政事业收费票证监制章”的法定票证。
凡违反本通知规定收取占路费的,占路单位或个人有权拒付,并可向物价、财政、审计部门举报。
七、占路费由市市政工程局统一解缴市财政,全部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本着取之于路,用之于路的原则,用于市政道路设施的管理维修,交通设施的建设管理,以及市容环境的管理。从各区收取的占路费的返还比例和市收的占路费的使用计划,由市财政局商市建委提出,报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八、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道路的,由有关管理部门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由市政部门按照收费标准追缴占路费。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进行处罚,依法强行拆除道路上的违章建筑,以料抵工,或没收违章占路的物品;市政部门按照收费标准的三倍以下追缴占路费。
九、对拒缴占路费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吊销其占路许可证,同时会同市政部门清除其占路设施和物品。
十、凡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殴打辱骂管理人员,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对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及各郊区、县的城镇临时占用道路(不含公路),可按三类地区标准收取临时占路费,收费的管理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二、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市人民政府过去作出的有关临时占路收费标准和收费管理方面的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一、市内临时占路收费标准(略)
二、减免占路费项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