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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土地登记条例

时间:02-01 17:47:29 浏览:6138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一)利用土地权利证书进行诈骗或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非法印制、出售、伪造土地权利证书的。

  实施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转让、抵押土地使用权,未按本条例规定办理土地登记的,由登记部门责令转让方、抵押人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一)个人处以5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二)单位处以3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因登记部门及工作人员过错造成错、漏登记的,登记部门应及时负责更正或补登记,给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规定负责赔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施行前,土地权利已经登记部门登记的,不再重新办理登记。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12月28日省人民政府颁发的《福建省土地登记发证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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