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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镇私有房屋管理实施办法

时间:02-01 17:45:04 浏览:6328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第三十一条  私房所有人申请发还由房管机关代管的房屋,必须证件齐备,无所在权纠纷,经审查核实后,才能发还。代管私房发还时,不计收代管费用,不结算租金收支;对增添的建筑物和设备,由双方协商处理。

  过去按有关规定由房管机关定期代管并已收归国有的房屋,原则上不再发还。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收缴规费的具体办法,由省建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制定。

  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交纳的契税,由财政部门委托房管机关代收。

  本办法第九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收缴的罚款,应上交财政。

  第三十三条  私房所有权和租赁等发生纠纷,当事人可向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申请调解、处理,也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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