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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房产社房地产知识法制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修改)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修改)

时间:02-01 17:50:57 浏览:6549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

www.fangchanshe.com 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 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 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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