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专题 》 开发商: 万科 金地 碧桂园 雅居乐 招商 恒大 融创 新城 首开 复地 金科 万达 绿城 融侨 金辉 荣盛 合景泰富 中海 首创 华侨城 绿地 合生 中铁 海尔 保利 宝龙 龙湖 沿海 华润 合正 金融街 星河湾 世茂房 中粮 朗诗 富力 苏宁环球 远洋 卓越房 中航 中信 华远 星河 代理商: 世联 伟业 亚豪 天启开启 天地行 中广信 易居 同致行 中原 德思勤 高策 大家 怡高 思源 尺度 同策 合富 世家 策源 新聚仁 金网络 阿特金斯 新景祥 新联康 嘉联 华燕 中房信 广告商: 风火 红鹤 蓝色 黑弧奥美 青铜骑士 博思堂 相互 及时 尚美佳 世纪 优点 主观 和声 同路 万有 策达 BOB尽致 博加 商业公司: 戴德 豪斯 仲量 汉博 麦肯锡 世邦 波士顿 埃森哲 高力 高纬 德勤 森拓普 翰威特 普华 美世 达沃斯 九州 绿维 华夏

当前位置:房产社房地产知识法制法规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 正文

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

时间:02-01 17:46:27 浏览:6761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撤销、合并或者改变中医医疗性质的,应当经原批准部门同意。其中,经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中医医疗机构撤销、合并或者改变中医医疗性质还应当报市中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中医医师资格认定、执业登记注册以及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评价和认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下列工作应当以中医专家为主进行:

    (一)中医科研课题立项和成果鉴定;

    (二)中医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

    (三)中医医疗、教育和科研机构的评审、评估;

    (四)中医医疗事

www.fangchanshe.com

故技术鉴定。

    第三十一条 中医医疗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中医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

    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应当由市中医行政管理部门出具中医医疗广告证明。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未取得中医医疗广告证明或者与中医医疗广告证明核定内容不相符的中医医疗广告。

    第三十二条 中医事业经费和中医专项经费应当专款专用,禁止挪用、截留。

    第三十三条 市中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促进中医行业组织的建设,指导中医行业组织的活动。

    中医行业组织应当按照其章程实行自律管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医事业发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中医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市中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发布中医医疗广告,或者发布的广告内容与批准的广告内容不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挪用、截留中医事业经费或者中医专项经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归还,对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市中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批准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办中医医疗机构的;

    (二)出具虚假中医医疗广告证明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一页  [1] [2] 


本文关键字:北京市  法制法规法制法规

分类导航

热门推荐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