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专题 》 开发商: 万科 金地 碧桂园 雅居乐 招商 恒大 融创 新城 首开 复地 金科 万达 绿城 融侨 金辉 荣盛 合景泰富 中海 首创 华侨城 绿地 合生 中铁 海尔 保利 宝龙 龙湖 沿海 华润 合正 金融街 星河湾 世茂房 中粮 朗诗 富力 苏宁环球 远洋 卓越房 中航 中信 华远 星河 代理商: 世联 伟业 亚豪 天启开启 天地行 中广信 易居 同致行 中原 德思勤 高策 大家 怡高 思源 尺度 同策 合富 世家 策源 新聚仁 金网络 阿特金斯 新景祥 新联康 嘉联 华燕 中房信 广告商: 风火 红鹤 蓝色 黑弧奥美 青铜骑士 博思堂 相互 及时 尚美佳 世纪 优点 主观 和声 同路 万有 策达 BOB尽致 博加 商业公司: 戴德 豪斯 仲量 汉博 麦肯锡 世邦 波士顿 埃森哲 高力 高纬 德勤 森拓普 翰威特 普华 美世 达沃斯 九州 绿维 华夏

当前位置:房产社房地产知识法制法规北京市通信管理局通告(北京地区宽带用户驻地网试验开 正文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通告(北京地区宽带用户驻地网试验开

时间:02-01 17:53:01 浏览:6530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第二十二条 用户有自由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权利。宽带用户驻地网经营者应为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平等接入驻地网络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宽带用户驻地网覆盖范围内的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宽带用户驻地网经营者与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应签订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宽带用户驻地网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1.宽带用户驻地网承载的业务涉及基本话音业务;

    2.以任何形式限制用户选择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开办的电信服务;

    3.在与房

www.fangchanshe.com

地产开发商或物业管理者签署的建网合同(协议)中,出现任何排他性条款,或以任何形式阻碍其他宽带用户驻地网经营者的进入;

    4.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提供服务,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五条 宽带用户驻地网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电信安全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宽带用户驻地网应当采用具有入网许可证的通信设备。没有入网许可证的,须办理入网手续后方可使用。

    第三节 网间联接

    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全程全网(端对端)的电信级服务质量和网间联接,宽带用户驻地网必须符合信息产业部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性能指标要求(设备接口、传输性能、网管和计费、信息和网络安全、业务可用性、同步性能要求等)。

    第二十八条 拥有接入网基础设施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必须为宽带用户驻地网和使用宽带用户驻地网向用户提供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联接,联接双方应该按照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协商,并订立网间联接协议。

    第二十九条 宽带用户驻地网经营者与接入网经营者或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因技术标准和性能指标在网间联接上发生争议,由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委托指定机构对宽带用户驻地网进行测试,并根据测试结果进行裁决。

    第三十条 对已建的宽带用户驻地网不符合技术标准和性能要求或者确实不能满足电信业务需求时,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可以要求宽带用户驻地网经营者对其整改,如整改无效,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节 宽带用户驻地网资费

    第三十一条 宽带用户驻地网的资费是指宽带用户驻地网的经营者将其网络或者网络元素出租给电信业务经营者所收取的驻地网租用费。

    第三十二条 根据宽带用户驻地网的经营性质,对取得经营许可的宽带用户驻地网经营者,可以向使用驻地网为用户提供电信业务的经营者收取驻地网租用费。

    第三十三条 宽带用户驻地网租用费应以宽带用户驻地网的建设成本、运营成本及其他相关因素为基础制定,具体标准由提供电信业务的经营者与宽带用户驻地网经营者协商确定,并报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备案。

    第三十四条 用户通过宽带用户驻地网使用的各类电信业务,应执行该项电信业务的资费标准,宽带用户驻地网经营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均不得改变电信业务的资费标准或向驻地网用户加收费用。

    第三十五条 宽带用户驻地网经营者可以为电信业务经营者代收电信费用,代收费用由电信业务经营者向宽带用户驻地网经营者支付。费用的标准由宽带用户驻地

www.fangchanshe.com

网经营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协商确定,但不得向用户加收任何费用。

    第四章 服务

    第三十六条 宽带用户驻地网经营者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标准向用户提供服务。并妥善处理用户投诉。

    第三十七条 宽带用户驻地网经营者在提供服务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1.以任何方式限定用户使用其提供的服务;

    2.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终端设备或者拒绝用户使用自备的已经取得入网许可的电信终端设备;

    3.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对用户的服务;

    4.对用户不履行公开作出的承诺或者作容易引起误解的虚假宣传;

    5.以不正当手段刁难用户或者对投诉的用户打击报复。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行为将按《条例》第六章规定予以处罚。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页  [1] [2] 


本文关键字:北京市  管理局  通信  北京地区  通告  法制法规法制法规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通告(北京地区宽带用户驻地网试验开》相关文章>>>

分类导航

热门推荐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