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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办法

时间:02-01 17:53:01 浏览:6339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一)申诉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原处理机关的名称,以及做出人事处理决定和复核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四)受理申诉的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五)受理申诉的机关做出的处理决定;

    (六)做出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七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在案件审理结束后10日内将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人和原处理机关。

    原处理机关应当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存入国家公务员的个人档案。

    第二十八条 国家公务员在复核及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九条 国家行政机关不得因国家公务员提出申诉,而加重对国家公务员的处理;受理申诉机关在审理申诉案件中,不得因原处理机关做出的处理决定过轻而要求原处理机关加重对国家公务员的处理。

    第三十条 在受理复核申请和申诉的机关做出处理决定之前,国家公务员可以撤回复核申请或申诉。要求撤回复核申请或者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复核和申诉的机关在接到国家公务员关于撤回复核申请或者申诉的申请书以后,应当停止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受理国家公务员申诉的工作人员,必须符合国家公务员回避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和监察机关受理国家公务员申诉案件不适用调解。

    第三章 控告

    第三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对于国家行

    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控告。

    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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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 控告应当由受侵害的国家公务员本人提出,如本人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

    第三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提出控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且本人认为侵害权益的行为是违法违纪的;

    (二)有明确的被控告机关或者被控告人员;

    (三)被控告的机关和人员属于受理控告的机关管辖。

    第三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提出控告应当递交控告书。控告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控告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被控告机关或者领导人员的名称等基本情况;

    (三)控告的理由和要求;

    (四)提出控告的日期。

    第三十七条 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接到国家公务员的控告书后,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控告人提供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判断。对需要立案的,应及时立案。

    第三十八条 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国家公务员提出的控告决定立案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的规定和程序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 受理控告的机关对国家公务员提出的控告立案审理后,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做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控告人、被控告机关、被控告人和被控告人所在的机关。

    第四十条 有关机关和人员在接到处理决定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通报给做出处理决定的机关。

    第四十一条 受理控告的机关对依照本办法提出控告的国家公务员应当予以保护,不得歧视、刁难。对国家公务员提出的控告,不得置之不理或者敷衍塞责,不得将控告材料转给被控告人。

    第四章 责任与处理

    第四十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公务员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公务员处理有误,且不按上级机关决定给予纠正,或者对申诉人、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上级主管机关必须追究直接责任者和负责人的责任,必要时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在申诉、控告中捏造事实、弄虚作假、陷害他人的,国家行政机关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者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国家和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给他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公开赔礼道歉,挽回影响。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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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行政机关受理申诉、控告案件实行备案制度,办结案件后1个月内报市人事局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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