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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

时间:02-01 17:49:13 浏览:6779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地区】北京市

    【失效日期】

    【颁布单位】 北京市财政局

    【颁布日期】2001.01.23

    【时效性】有效

    【实施日期】2001.01.23

    【正文】    通知

    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各外商投资企业:

    现将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财务处理的补充规定》(财企〔2000〕878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1.国内企业取消住房周转金后的财务处理问题,仍按京财经二〔2001〕22号执行,即经中介机构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2.外商投资企业从2001年1月1日起按本通知和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京财经二〔2001〕22号)的规定执行。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颁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京财建〔1995〕1445号)即予废止。

    取消住房周转金管理制度后,外商投资企业现有住房周转金余额做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处理,由此造成期初未分配利润的负数,年终经过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签证后,不再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依次以下述资金弥补: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资本公积金以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由此造成期初未分配利润的正数,按正常的利润分配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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