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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02-01 17:53:22 浏览:6241次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第三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维护并有计划地开辟、新建、扩建供青少年文化娱乐、体育、科技等活动的场所。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或者兴建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活动场所及设施。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占供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及设施。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
第三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完成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未成年人,应当统筹安排,由教育、劳动等部门组织就业前的职业技术培训。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支持和鼓励科学家、艺术家和作家及其他创作人员,创作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精神产品。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和文艺团体应当出版、发行、播映、演出有益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书报、杂志、图书、影视、音像制品和文艺节目。
第三十四条 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的出版、发行、经销部门、个体销售摊点和图书管理等部门,不得出版、发行、销售、出租、出借宣扬色情、淫秽等有害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视、听、读物。
电影、电视部门不得播映宣扬色情、淫秽的影
www.fangchanshe.com 视节目。第三十五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为未成年人开辟专题节目,并在适宜未成年人收听、收看的时间播出。
第三十六条 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优惠开放。
第三十七条 工业和商业部门应当组织生产和经营适合未成年人的日常生活用品。
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
第三十八条 营业性舞厅、歌厅等不适宜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其进入,并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志。
第三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
第四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努力办好托儿所、幼儿园,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提倡和支持举办家庭托儿所。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地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加强对他们的政治思想和业务教育。
第四十二条 卫生部门应当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
第五章 几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第四十三条 任何人不得歧视、戏弄、侮辱、虐待和遗弃生理有缺陷的或者精神有障碍的未成年人。
第四十四条 人民政府的教育、民政、劳动等部门应当根据盲、聋、哑、弱智和有其他残疾的未成年人的不同情况,进行定向培训。对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应当安排就业。
人民政府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盲、聋、哑、弱智和有其他残疾的未成年人的福利事业。
第四十五条 对有特殊天赋或者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为他们的发展创造条件,关心他们的身心健康,保护他们的智力成果或者其他成果不受侵犯。
第四十六条 未成年女子在入学、就业、劳动报酬等方面同未成年男子享有同等的权利。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应当照顾未成年子女的权
www.fangchanshe.com 益,保护他们受抚养、受教育等权利。第四十八条 对有违法或者轻微犯罪行为的中学生,不宜留在原校学习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学习。家长应当支持,不得阻拦。
工读学校应当对学生加强管理教育,对接近就业年龄的学生,根据社会需要,进行职业技术培训。
工读学校的学生在升学、就业等方面,同普通学校的学生享有同等的权利。
第六章 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第四十九条 对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应当分别组成专门的预审组、起诉组、合议庭,采取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方式进行讯问、审查、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可以从当地聘请教育工作者和共青团、妇联、工会干部为特邀陪审员。
人民法院对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对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并可以通知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第五十条 对判决前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其他违法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其姓名、住所和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五十一条 对羁押或者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同羁押或者服刑的成年人分押、分管。
第五十二条 市劳改工作管理部门与各区、县人民政府之间,应当签订帮教安置协议,对正在服刑和接受收容教养的以及刑满释放、解除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进行帮教安置。
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的和服刑期满释放、被解除收容教养的以及受过行政处罚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五十三条 劳改单位应当对正在服刑和接受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加强管理教育和思想改造工作,组织他们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参加文化技术学习,并根据社会需要,定
向培训,为他们就学、就业创造条件。
第五十四条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劳改单位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尊重他们的人格。严禁辱骂、体罚。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成绩显着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精神鼓励、物质奖励:
(一)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
(二)组织、指导未成年人开展文化、体育、科技活动的;
(三)创作有利于未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