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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房产社房地产知识法制法规荆州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 正文

荆州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

时间:02-01 17:44:43 浏览:6209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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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荆州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提要: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政府、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机构或个人按照规定标准建设或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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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室内的配套设施设备,超过使用年限需重新装修、更换或需对房屋进行维修改造、增加设施设备的,由公共租赁住房运营单位或物业公司统一组织实施,承租人要予以配合。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承租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为行政机关的,按照本办法第四十条处理。

    第四十三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廉租住房、公有住房的租赁可参照本办法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荆州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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