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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时间:02-01 17:44:43 浏览:6465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第二十六条对经诊断复核未能确诊或者对诊断复核结论有疑义的,医疗机构应当组织会诊。

    第二十七条与精神疾病患者有亲属关系或者有其他利害关系的精神科执业医师,不得为该精神疾病患者进行诊断、诊断复核和会诊。

    对精神疾病进行诊断的精神科执业医师,不得为同一精神疾病患者进行诊断复核和会诊。

    第二十八条精神疾病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诊断复核结论或者会诊结论有疑义的,可以依法向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二十九条精神科执业医师认为精神疾病患者住院有利于其治疗、康复的,应当提出住院治疗的医学建议。有自知力的患者可以自行决定是否住院治疗。

    第三十条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认为完全或者部分丧失自知力的精神疾病患者必须住院治疗的,应当提出医疗保护住院治疗的医学建议。精神疾病患者的监护人应当代为或者协助办理住院手续。

    医疗机构应当对医疗保护住院治疗的精神疾病患者按照规定进行诊断复核。

    第三十一条精神疾病患者或者疑似精神疾病患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或者危害社会行为的,其监护人、近亲属、所在单位、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事发地公安部门应当将其送至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的,应当向其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事发地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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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

    经两名以上精神科执业医师其中一名具有精神科主治医师以上职称诊断认为必须住院观察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对精神疾病患者或者疑似精神疾病患者实施紧急住院观察,同时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在实施紧急住院观察后的七十二小时内,作出诊断结论。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每月为住院治疗的精神疾病患者进行一次精神状况评定。

    住院治疗的精神疾病患者享有通信和会客的权利,因医疗需要必须予以限制的,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

    因医疗需要或者为防止发生意外必须对住院治疗的精神疾病患者暂时采取保护性安全措施的,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决定,并在病程记录内记载和说明理由。精神疾病患者病情稳定后,应当解除有关措施。禁止利用限制通信、限制会客或者约束、隔离等方式惩罚精神疾病患者。

    第三十三条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确定住院治疗的精神疾病患者可以出院的,精神疾病患者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应当代为或者协助办理出院手续。

    有自知力的精神疾病患者提出出院要求的,医疗机构应当准予出院。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发现住院治疗的精神疾病患者擅自离院的,应当立即寻找,并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精神疾病患者行踪不明的,医疗机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所在地公安部门。

    精神疾病患者的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公安部门发现擅自离院的精神疾病患者,应当通知其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并协助将其送回。

    第三十五条参加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无生活来源和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的精神疾病患者,由民政部门指定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收治,医疗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服现役期间患精神疾病的军人退伍、转业后,其精神疾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费用按规定减免后支付仍有困难的,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申请医疗救助。

    第三十六条精神疾病患者行使知情权和决定权应当以其有自知力为前提。

    第五章精神疾病的康复

    第三十七条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的精神康复科,应当为住院治疗的精神疾病患者提供康复服务。

    精神卫生专业人员、精神疾病患者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应当帮助住院治疗的精神疾病患者进行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的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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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第三十八条社区康复机构应当安排精神疾病患者参加有利于康复的劳动、娱乐、体育活动,增强其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参加劳动的精神疾病患者应当获得相应的报酬。

    精神疾病患者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应当创造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帮助精神疾病患者提高社会适应能力和就学、就业能力,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建设、改造和管理社区康复机构的费用,财政部门应当给予支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应当列支一部分予以补贴。

    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社区康复机构税收减免优惠。

    鼓励企业将适合精神疾病患者生产的产品安排给社区康复机构生产。

    第四十条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指导社区康复机构开展精神疾病康复治疗,向精神疾病患者及其监护人、近亲属普及康复知识,传授康复方法。

    第四十一条精神疾病患者病愈后,依法享有入学、应试、就业等方面的权利。有关单位不得以曾患精神疾病为由,取消其入学、应试、就业等方面的资格。

    精神疾病患者病愈后,有权参加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能力。劳动保障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推动精神疾病患者的就业培训、安置工作。

    精神疾病患者病愈后,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者聘用合同期内,其所在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在待遇和福利等方面不得歧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民政部门登记而开展心理健康咨询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民政部门依法处理。

    未取得资格证书从事心理健康咨询服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从事心理健康咨询服务的人员未按照执业规范开展咨询服务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泄露心理健康咨询对象隐私或者违反执业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资格证书。

    第四十三条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安排精神疾病患者参与医学教学、科研或者接受新药、新的治疗方法临床试用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为精神疾病患者施行精神外科等治疗手术的;三安排不符合职称要求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精神疾病诊断、诊断复核的;四经诊断复核未能确诊或者对诊断复核有疑义,而未组织会诊的;五未经过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诊断,对精神疾病患者实施医疗保护住院治疗的;六未经过两名以上精神科执业医师其中一名具有精神科主治医师以上职称诊断,对精神疾病患者实施紧急住院观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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