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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

时间:02-01 17:50:57 浏览:6355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第三十一条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有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水户和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污水处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范围内的用户,以及因建设工程施工临时排水的排水户,应当交纳污水处理费。

    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五章再生水利用

    第三十三条在本市城市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再生水利用规划和建设规范、标准,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一)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二)排水量超过每日二百五十立方米的工业企业或者工业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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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建筑面积超过二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公寓、综合性服务楼和高层住宅等建筑;

    (四)规划人口在一万人以上的住宅小区;

    (五)建筑面积超过三万平方米的机关、非企业单位和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

    第三十四条再生水经营企业应当保证再生水的水质、水压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及合同约定。

    自建再生水利用设施处理的再生水,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规范和标准,保证用水安全。

    第三十五条生活杂用、工业生产、景观水体、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和农业灌溉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在再生水供水区域内,再生水的水质符合用水标准的,用户应当使用再生水。

    再生水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交纳再生水水费。

    第三十六条禁止将再生水管道与自来水管道连接。

    再生水用户不得改变合同约定的再生水用途。

    第三十七条再生水价格由再生水经营企业提出申请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报市物价主管部门核准。

    第六章设施养护维修

    第三十八条城市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共排水设施由排水管理部门委托排水专业单位负责;

    (二)自建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负责;

    (三)住宅的化粪井及其与住宅相连接的管道,由产权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负责;

    (四)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内的排水设施养护维修管理责任,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九条公共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养护维修管理,由再生水经营企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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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养护维修管理,由产权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负责。

    第四十条养护维修管理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养护维修技术标准,对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定期进行养护维修,保障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养护维修管理责任单位在发现污水外溢、管道堵塞、设施损坏情况或者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疏通、维修或者其他措施,尽快恢复设施正常运行,并及时清洁地面。

    第四十一条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对养护维修管理责任单位履行养护维修管理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养护维修管理责任单位在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发生故障时,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采取完全防护措施。公安、道路、公用、电力、通讯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保证抢修作业的进行。

    抢修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或者进行特殊维护作业时,养护维修管理责任单位应当根据作业需要向沿线用户通告暂停使用相关设施时间,并在限定的时间内恢复设施正常运行。

    沿线用户应当按照通告要求暂停使用相关的排水设施。

    第四十三条用于公共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养护维修的专用车辆和机具,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在养护维修作业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行驶路线和时间上提供便利,保证通行。

    第七章设施保护

    第四十四条城市排水设施的防护范围为:

    (一)排水干线管道边缘两侧各五米以内;

    (二)排水支线管道边缘两侧各一点五米以内;

    (三)排水河两岸各十米以内(有河堤的以河堤外坡脚为准,无河堤的以护岸上坡脚为准,既无河堤又无护岸的以天然河岸线为准)。

    再生水管道防护范围为管道边缘两侧各二米以内。

    第四十五条在城市排水和再生水管道防护范围内埋设其他管线的,应当征求排水管理部门的意见,并按照城市管线统一规划进行施工。

    在城市排水和再生水管道覆盖面上,不得埋设电杆等构筑物或者植树。

    第四十六条在排水河防护范围内,新建或者改建专用码头、护岸、道路、桥涵、泵站、排灌口、栈桥,埋设和架设各种管线,占用路堤一体道路的,应当事先征得排水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四十七条因施工需要临时占用排水河堤防、闸涵、闸桥的,应当事先征得排水管理部门的同意,并给予适当补偿。临时占用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防汛需要时,应当立即拆除。

    第四十八条建设工程需要改动或者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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