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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业主管理委员会规则(试行)

时间:02-01 17:50:36 浏览:6284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二 业主管理委员会的组织及职责

    第七条本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一届业主管理委员会:由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业主代表组成筹委会,筹委会推荐本会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 主大会选举产生;未参加筹委会的拥有百分之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可以推荐一至二名候选人;十名以上有投票权的业主,可以联名推荐一名候选人。

    第八条本会设委员______名,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______名,本会主任、副主任在本会的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本会聘任执行秘书一名,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执行秘书可以是,也可以不是本会委员。

    如聘任非本物业业主担任执行秘书的,须由有本市常住户口并有担保能力的公民为其经济担保人。

    本会主任、执行秘书为专职或兼职。

    第九条 本会权利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2、采用招标或其他方式,聘请物业管理单位对本物业进行物业管理,并与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3、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l等费用的收取标准及使用办法;

    4、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年度管理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决算报告;

    5、检查监督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管理工作;

    6、修订业主公约、本会章程,但须提前报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前核准并经业主大会通过。

    第十条 本会义务

    l、筹备业主大会并叫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3、贯彻执行并督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及其它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对住户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

    4、保障本物业各项管理目标的实现;

    5、执行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对本物业的管理事项及E本会工作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6、本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违反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公共利益。

    第十一条 本会召集业主大会可采取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

    第十二条 下列人员经本会决定可获得适当津贴;

    1、本会主任;

    2、本会副主任;

    3、本会执行秘书;

    4、本会同意的其他人士。

    三 业主管理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 管委会会议至少每三个月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并书面呈述时,可召开特别会议。管委会会议必须 有超过半数委员出席;表决事项时,如赞成和反对意见票数相等时,管委会主任或会议主持人在自己已投过的一票普通票外,还可以再投一票决定票。但由市、区物 业管理主管部门派员主持管委会会议时,不适用上述规定。

    第十四条 本会会议的召开,应由召集人提前七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委员因事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一次性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

    第十五条 本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应当说明理由,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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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本会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居民委员会、派出所等)、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列席会议; 当物业有三分之一以上为出席时,必须聘请相当于本会委员三分之一以上人数的承租人代表为聘请委员,并应当通知其列席与承租人利益有关会议。聘请委员、列席 人员无表决权。管委会决定事项应充分听取聘请委员和列席人员的意见。

    第十七条 本会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一委员有一票表决权。若表决中出现赞成票与反对票相同时,由主任 或会议主持人在技自己已投过的一票外,再投一票决定票(赞成票或反对票),但此规定不适用于对其本人或直系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事项,或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 门主持的会议。

    第十八条 管委会每一次会议都必须由执行秘书或主持人做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签字。有关重要事项会议记录应E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包括聘请委员和列席代表)签字。会议记录应当在每年年初编号造册,年底将原件交区物业主管部门统一存档,管委会可保留复印件。

    第十九条 正、副主任因故不能亲自主持工作时,其他多院委员可以推选代理主任,或由区主管部门指定代理主任。

    第二十条 本会捡经常组织委员学习有关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熟悉物业情况,掌握物业管理基本知识。

    四 业主管理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一条 本会委员由业主大会在业主中选举产生;人数为单数,最多不超过17人。

    第二十二条 本会委员由道德品质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的成年人士担任。

    第二十三条 本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本会委员的停任、任免、增减,由本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投票决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人士不得担任本会委员,已经担任的须停任,并由下次业主大会确认罢免:

    1、个人已宣告破产或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期间该企业被宣告破产三年内的;

    2、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

    3、从事违反物业管理法规政策或本会章程、决议、社会公德的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4、无故缺席会议连续三次以上;

    5、已不是业主;

    6、以书面形式向本会提出辞呈;

    7、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或正接受调查的;

    8、业主大会已将其罢免的;

    9、发生不适宜担任本会委员的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任何委员停任时,必须在停任后7天内将由其管理、保存的本会的文件、资料、帐簿以及属于本会的所有财物移交给本会。

    第二十七条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监督权;

    2、对本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3、参与本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4、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和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

    2、执行本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会的工作;

    3、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公益事业;

    4、向本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五 本会日常经费收支与办公用房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经费由物业管理服务费中支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和本会会议之费用、有关人员的津贴、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含电话费、书报费、水电费、差旅费等); 经费开支标准原则为每户每年5-8元,由本会提出预算,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议定则由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定。经费收支帐目由物业管理公 司负责管理,每季度向本会汇报,每年度向业主汇报。

    第三十条 本会的专用办公用房为每名委员3-5平方米,由本会提出使用方案,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议定,则由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定。

    本会按有关规定接受的商业用房、管理用房(含管委会专院用办公用房),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转让,或出租借用给物业管理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与个人。

    六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终止与解散:依照业主大会的决定或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决定解散或终止。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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