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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02-01 17:46:48 浏览:6137次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第二十一条 以总承包资质为主项的建筑业企业,其增项的总承包资质信用考核得分为本企业信用考核分乘0.85,其增项的专业承包资质信用考核得分为本企业信用考核分乘0.80。建筑业企业总承包资质主项与增项专业承包资质为同类别的除外。
专业承包资质为主项的建筑业企业,其增项专业承包资质信用考核得分为本企业信用考核分乘0.85。
第二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按信用评价得分评定信用等级,信用等级分为A、B、C、D、
www.fangchanshe.com E级。具体等级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和公布。第二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和公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定期对评价标准进行修正,确保评价标准公平、合理。
第四章 评价结果公布
第二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于每月20日在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江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和江门市建筑业协会网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不良行为信息中的提示信用信息不对外公布,但在信息数据库中保存12个月,本企业、本企业从业人员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从信息系统查询。
提示信用信息是指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不遵守有关规定,需要提醒企业加强管理所形成的记录。
第二十六条 在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前5个工作日停止采集信用信息。如有新信息则转入下一个评价时段。
第二十七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自公布之日起至下次公布之日前有效,并录入信息系统和《信用手册》。同时,由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负责录入企业信用信息综合管理系统。
第五章 评价结果运用
第二十八条 企业在承接有关工程业务、办理有关手续和接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检查时,应当出示《信用手册》。
第二十九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在公有资金投资工程及公共工程招投标等发包承包环节的运用:
(一)资格审查:信用等级为C级及以上企业方可申请加入《江门市公有资金投资工程及公共工程投标人资格预选名录》。
(二)公开招标的评标:江门市公有资金投资工程及公共工程的施工、监理公开招标评标时,对企业的信用因素进行评分,采用"商务+信用"评标办法或者"商务+技术+信用"评标办法。企业信用因素评标分值占评标总分值的5%-30%。招标工程项目造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信用因素评标分值占评标总分值的5%;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的,企业信用因素评标分值占评标总分值的15%;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1亿元的,企业信用因素评标分值占评标总分值的20%;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企业信用因素评标分值占评标总分值的30%。
(三)邀请招标:江门市公有资金投资工程邀请招标时,应在《江门市公有资金投资工程及公共工程投标人资格预选名录》范围内邀请信用等级在B级或以上的企业。
(四)直接发包:江门市公有资金投资工程直接发包时,应在《江门市公有资金投资工程及公共工程投标人资格预选名录》内选定信用等级在B级或以上的企业。
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发包,可以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在资质监管、日常监管、专项督察、评先评优等环节实行差别化管理:
(一)对A、B级企业实行激励机制,实施简化监督和低频率的日常检查。
(二)对C级企业实行预警机制,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
(三)对D级企业以防范与监管并重,实施强化监管和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实行以下信用限制机制:
1.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
2.对其法定代表人或其驻江门市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建设法律法规培训;
3.对已加入《江门市公有资金投资工程及公共工程投标人资格预选名录》的企业,暂停企业《江门市公有资金投资工程及公共工程投标人资格预选名录》资格。
(四)对E级企业进行重点防范,实施红牌警告制度和行业重点监管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实行以下信用惩戒机制:
1.在申请办理相关事项时重点审查;
2.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
3.对其法定代表人或其驻江门市的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定期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培训;
4.定期约谈法定代表人;
5.不予在本行业的各类评优活动中评优;
6.对已加入《江门市公有资金投资工程及公共工程投标人资格预选名录》的企业,暂停企业《江门市公有资金投资工程及公共工程投标人资格预选名录》资格。
7.凡连续12个月被认定为E级的,暂停企业《信用手册》6个月。
8.其他方面的重点防范措施。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在信用信息的申报、录入工作中应当诚实守信,保证信用信息的真实性,有虚报、漏报、瞒报本企业信用信息或其他不正当行为的,可视具体情况,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予以加倍扣分或通报批评。
第三十二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其委托实施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机构在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工作中,应当做到公开、公正;在日常工作中,应当对照信用评价标准,做到全面采集信息、准确定性行为、及时监督检查,引导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
第三十三条 对在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认为有关单位和人员的信用管理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违反本办法的,可以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关于江门市建筑业企业市场信用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江建〔2011〕367号)同时废止。我市之前颁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