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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的管理办法(200

时间:02-01 17:52:40 浏览:6713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一)按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按财政或国有资产部门认定的各类固定资产价值确认。

    (二)未经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而企业自行评估增值的固定资产价值按评估前的原值计算;经营者不能提供固定资产评估前价值有效证明的(来自:www.fangchanshe.com),由实施监审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认。

    (三)新增的固定资产原值,以竣工决算报告和相关原始购置凭证为依据予以确认;未经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或未形成竣工决算报告的,由实施监审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认。

    第二十二条 全部或部分由政府和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其折旧原则上不应计入定价成本,但后续支出可以计入定价成本。如政府允许计提折旧以筹集更新改造资金的,该部分固定资产折旧可计入定价成本,但应在定价成本核定表中单独反映。

    第二十三条 为防止因城市供水规模过度超前建设而导致供水成本增加,应注意分析其设计规模和最高日供水能力是否相适应。年供水量低于设计规模60%的,单位固定成本按设计生产量的60%核定水量分摊折旧费。

    计入定价成本的固定资产折旧总额=实际年供水总量×固定资产折旧总额/(设计年供水总量×60%)

    第二十四条 修理费是指供水企业为保证正常供水而实际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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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养护费,包括日常维修、养护和大修理等费用。定价成本中的年修理费按不高于固定资产原值的2%据实核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一)一次性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该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二)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

    (三)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租赁有效期内平均摊销。自有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并按预计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第二十五条 水质检测费指为保证供水质量对水质进行检测分析所发生的费用,据实核定。

    第二十六条 其他制造费用指制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除本办法有明确规定审核标准之外的其他费用。计入定价成本的其他制造费用总额按不超过监审年度前三年本地区或更大范围内该行业其他制造费用占制水成本的比例核定。

    第二十七条 其他输配费用指净水输配过程中发生的除本办法有明确规定审核标准之外的其他费用。计入定价成本的其他输配费用总额按不超过监审年度前三年本地区或更大范围内该行业其他输配费用占输配成本的比例核定。

    第二十八条 业务招待费在以下限额内据实计算计入管理费用: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不含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主营业务收入净额的5‰;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含1500万元)不足50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不足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2‰;超过1亿元(含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1‰。

    第二十九条 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均分摊计入管理费用。存在过度超前建设的,无形资产应在有效使用年限内按照生产能力利用率核定本期供水应分摊的无形资产。

    (一)土地使用权费用如果已计入地面建筑物价格且无法分离的,随建筑物提取折旧;其他情况均按土地使用年限分摊。

    (二)特许经营权费原则上不得计入定价成本。如政府明文规定允许特许经营权费用计入定价成本,有特许经营年限的,按照特许经营年限分摊计入;没有特许经营年限的按30年分摊计入。

    (三)专利权等其他无形资产,有明确受益期限的按受益年限分摊,未明确受益年限的按10年摊销。

    第三十条 贷款利息总额原则上根据实际贷款额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核定,并按照还贷期计算年平均贷款利息。有特许经营年限的,按照特许经营年限分摊计入。

    贷款总额超过投资总额70%的,按投资总额的70%核定贷款利息。

    第三十一条 列入管理费用的各明细项目,本办法已明确规定核定标准的,按标准核定计入定价成本;其他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应列入管理费用的项目总额按不超过监审年度前三年本地区或更大范围内该行业其他应列入管理费用的项目总额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据实核定。

    第三十二条 列入销售费用的各明细项目,本办法已明确规定核定标准的,按标准核定计入定价成本;其他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应列入销售费用的其他项目总额按不超过监审年度前三年本地区或更大范围内该行业其他应列入销售费用的项目总额占主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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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的比例据实核定。

    第三十三条 经营者的其他业务收支情况应单独核算。

    其他业务存在与主营业务共同使用资产、人员或统一支付费用情况的,或者依托主营业务从事经营活动的,以及因从事主营业务而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应按照收入成本配比原则合理分摊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第三十四条 下列费用支出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一)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不合理费用;

    (二)与城市供水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

    (三)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

    (四)滞纳金、违约金、罚款;

    (五)公益性捐赠、公益广告、公益宣传的费用;

    (六)非货币性福利支出;

    (七)经营者过度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的支出(折旧、修理费、借款利息等);

    (八)向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九)计提的各种准备金;

    (十)与城市供水经营活动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以及其他不合理支出。

    第三章 其他相关指标及核算公式

    第三十五条 供水总量指水厂在一定生产经营时间内实际供出的水量。水厂自用水量不包括在内。

    水厂自用水量:指水厂在一定生产经营时间内生产所需的合理用水量。自用水量按不高于取水量的5%据实核定。

    供水总量=取水量×(1-自用水率)+外购净水量

    第三十六条 有效供水量指按合理产销差率核定的应收费水量。

    有效供水量=供水总量×(1-合理产销差率)

    合理产销差率根据供水规模大小具体确定。原则上年供水总量2000万立方米以内的不高于18%;年供水总量2000万至1亿立方米以内的不高于16.31%;年供水总量1亿立方米至3亿立方米以内的不高于15%;3亿立方米以上的不高于12%。

    各地可根据实际供水规模,消防、绿化、环卫用水计量收费情况以及抄表到户等情况进行修正。修正后的合理产销差率不得高于上述标准的3个百分点。

    第三十七条 单位供水定价成本指按照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城市供水企业在一定生产经营时间内所发生的合理费用与相应的有效供水量来计算的单位成本。

    此略公式:供水定价成本=制水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

    单位供水定价成本=供水定价成本/有效供水量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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