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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房产社房地产知识法制法规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2008) 正文

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2008)

时间:02-01 17:51:59 浏览:6208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第二十条 当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出现收支不平衡时,通过调整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医疗待遇标准及政府补助等方式解决。

    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和待遇标准的调整,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节余情况拟定,经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二十一条 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单独建帐,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对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监督及有关法律责任,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花都、番禺区和从化、增城市参照本办法制定居民医疗保险办法,报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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