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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实施办法(2008)

时间:02-01 17:51:17 浏览:6152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第十五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人的聘用企业不符合注册企业要求的;

    (三)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注册的;

    (四)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五)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较大或以上质量安全事故,且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

    (六)未达到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七)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八)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九)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十)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申请初始注册、延续注册、重新注册、增项注册的,注册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注册条件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结论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对申请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和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的,注册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销毁更换收回的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跨省变更的,由二级建造师提出变更申请,经原注册所在地注册机关同意后,由本省注册机关审查办理。

    第十八条 具有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二级建造师注册后,在领取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时,应当同时向注册机关交回原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注册机关负责证书销毁,并将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销毁情况报建设部备案。

    第十九条 执业印章的收费按省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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