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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教育经费投入与管理条例(2001修订)

时间:02-01 17:50:57 浏览:6823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退还、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向在校学生收取教育费附加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以依照本条例筹措的经费抵顶教育经费预算资金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不按时核拨教育经费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不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据或者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或者个人擅自收费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由价格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克扣、侵占、挪用、贪污教育经费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审计、监察部门追缴所克扣、侵占、挪用、贪污的教育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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