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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房产社房地产知识法制法规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2010) 正文

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2010)

时间:02-01 17:50:15 浏览:6631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三)遵守物业管理规定,保持卫生、文明的居住环境,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四)配合和协助有关部门、机构、组织依法实施行政管理,发现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相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出租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按时报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未按时报送流动人口信息的,按照《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房产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按时报送或者转报相关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未报送或者告知人数每人100元的数额处以罚款,但总额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未按时报送或者转报流动人口信息的,按照《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出租的居住房屋经依法鉴定不符合建筑安全要求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出租的居住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浙江省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出租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履行相关义务也不委托管理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服务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办理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的;

    (二)在履行公务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法使用居住房屋出租登记信息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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