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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房产社房地产知识法制法规绍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2008) 正文

绍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2008)

时间:02-01 17:50:57 浏览:6230来源:http://www.fangchanshe.com  法制法规

    第三十三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仍保留的人员,达到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缴纳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允许折算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本人不要求折算或不符合折算条件的,应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具体折算办法由统筹地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后,原农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不再受理。原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人员可退还原缴费储存额,也可将缴费储存额按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当年确定的个人缴费标准折算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后的缴费年限财政补贴部分按本办法实施当年标准给予补贴。不愿转换及不愿退还缴费储存额的,仍按原办法规定计发和享受养老待遇,但不得参加本办法规定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年满60周岁及以上、户籍迁入年限连续满5年及以上、无社会养老保障(农村养老保险除外)的城乡居民,可按下列办法一次性参保缴费并享受待遇:

    (一)缴费年限为本人实际年龄计算至75周岁,不足5年或75周岁以上的人员按5年计算。

    (二)参保人员的缴费标准和财政补贴标准按第七条规定确定。按实建立个人账户和补贴账户。

    (三)待遇按个人月缴费标准和财政月补贴账户标准之和确定。养老金支付、个人账户处理按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按上述办法参保的人员,须在各统筹地规定时间内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逾期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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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上述办法参保的人员,不再享受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各县(市)可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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